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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狼姊夫入珠性侵小姨 去珠滅證據

【2006.4.17 自由時報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

一名被控性侵害少女的余姓男子,因被害人指出他的生殖器上有「入珠」的特徵,被押進看守所究辦,但余某上法庭時堅稱「無珠」,經「勘驗實物」也真的沒有,所幸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他是在看守所內自行取珠,才會有珠變無珠,仍認定他犯案屬實。

高等法院最近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余某判刑4年2個月,並須強制治療;仍可上訴。

本案起始於93年間,年僅15歲的少女離家後投靠姊姊,同年9月12日,姊姊外出工作,姊夫余某趁家中沒有其他大人,打破酒瓶威嚇小姨子性侵得逞;被害人記下姊夫有「入珠」等特徵,並趁余某洗澡時,取走余某擦拭精液的衛生紙報警,余某後來遭檢方收押偵辦及起訴。

全案因被告遭指控「入珠」以及衛生紙等事證,余某才會被押辦,沒想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余某一口否認「入珠」,強調因為警察問話很兇,他才承認入珠;等到案件進入二審,高等法院開庭時,余某又稱早在92年9月間就取走入珠,被害人指稱的犯案時間,他根本「無珠」,是被害人有意誣陷。

不過,合議庭審理認為,余妻從未將丈夫的「入珠」特徵告訴過妹妹,被害人若未遭侵犯,怎可能得知被告「有珠」,且聽取警訊錄音發現,警方問被告「你是否入珠」時,被告馬上答稱「有」,無被迫認罪情事。

看守所內 土法取珠

再加上基隆醫院鑑定,余某確有「入珠」痕跡等,合議庭綜合事證研判,余某極可能被羈押在看守所時,以土法煉鋼方式自行取珠,因此不採信余某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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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2 月, 2013 at 11:37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