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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更新】外遇夫也有性自主權 法官聲請釋憲

【2015.08.21 蘋果日報】
苗栗縣湯姓男子跟越南籍員工外遇,還生下2名兒子,滯留大陸經商的妻子今年3月返國控告妨害婚姻。承審法官陳文貴認為,夫妻長期分居時,外遇者仍應保有性自主權,而這應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他停止審理,日前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中。

湯姓男子(50歲)跟李姓妻子(45歲)結婚21年,育有16歲雙胞胎女兒,後因關係不和睦,母女留在大陸,湯返國跟越南籍阮姓女員工(36歲)外遇,生下3歲和2歲的兒子,妻子今年3月返國控告妨害婚姻。湯男指責妻子滯留大陸,很少返國,「有老婆等於沒老婆」。

陳文貴說,雖然早在2002年有法官認為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當年大法官做成第554號解釋令,認定性行為自由須受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制約,自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的立法目的。

陳文貴說,此解釋令時隔十餘年,社會時空環境已有相當程度的變遷,且通姦罪公佈至今87年未曾修正,社會對性行為觀念早已丕變,且通姦罪的除罪化早已是世界潮流,鄰近的韓國最高法院今年2月宣告通姦罪違憲,連跟台灣具有傳統中華倫理道德興婚姻制度的中國大陸,也無通姦罪。

他強調,目前夫妻外遇案例司空見慣,台灣離婚率居亞洲第1,遠高於大陸,可見通姦罪已無威嚇作用。他說,縱使透過訴訟判決配偶須履行同居義務,勝訴者卻不能依法強制執行,若強制要求同居又可能觸犯妨害自由罪嫌。

他認為,從法律制度設計,性行為自主權位階高於婚姻制度,法律原則解釋與應用應與時俱進,不應拘泥陳腐的維護忠誠觀念的思想,而且現代法治國家以刑罰制裁通姦罪已成為少數,而且兩人性觀念成熟,行使個人身體自主權,無須經第三人同意,國家法律對此限制或以刑罰手段制裁,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所以聲請釋憲、宣告通姦罪違憲。(楊永盛/苗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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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因外遇夫挨告聲請釋憲,主張通姦罪除罪化。楊永盛攝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821/675036/applesearch/%E3%80%90%E6%9B%B4%E6%96%B0%E3%80%91%E5%A4%96%E9%81%87%E5%A4%AB%E4%B9%9F%E6%9C%89%E6%80%A7%E8%87%AA%E4%B8%BB%E6%AC%8A%E3%80%80%E6%B3%95%E5%AE%98%E8%81%B2%E8%AB%8B%E9%87%8B%E6%86%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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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 月, 2015 at 4:21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