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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性不應當成為立法對象

【文/李銀河】

福柯在涉及性領域的立法問題上提出過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他指出:「我想原則上可以這樣說:性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都不應當成為任何立法的對象。這樣說應當沒什麼大問題。但有兩個領域對我來說有一點問題。一個是強姦,另一個是涉及兒童時。」

針對強姦問題,福柯提出可以用將強姦罪視同於傷害罪的辦法來解決,他說:「人可以製造這樣一種理論話語,即:在任何情況下性都不應當以任何理由成為懲罰的對象。當我們懲罰強姦時,一個人應當僅僅因人身暴力受懲罰,而不是因為其他原因受懲罰。因此可以說,它僅僅是攻擊行為而已:從原則上講,在用拳頭打一個人的臉或用陰莖插入一個人的生殖器之間沒有什麼區別。」福柯認為,把強姦作為一種性犯罪來加以處罰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等於在說:性在身體中佔有更重要的地位,性器官同手、頭髮或鼻子的重要性不一樣。因此在任何情況下立法都必須對它加以保護,圍繞著它,關注著它,不可將它等同於身體的其他部位。」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性器官是否比身體的其他器官更有價值。如果性器官和頭部一樣重要,並不比頭部更重要,侵犯性器官和侵犯頭部就可視為同罪;如果性器官比頭部重要,對侵犯性器官行為的處置就應比對頭部的處置重。

認真思索福柯的論點,我們的確拿不出性器官比頭部或其他身體器官更重要的證據,對性器官的特殊對待和對侵犯性器官的特殊處罰應當被視為一種文化積澱。在這種文化積澱的影響下,我們在人體的各個器官中特別看重性器官,為它賦予了特殊的重要意義。人們對福柯的思想感到的驚駭和意外,完全是來自這種傳統的思維方式,是受傳統的性話語影響的結果。

如果將強姦視為與傷害身體其他部位相同的傷害罪,如果將違反兒童意願的強姦也視為傷害,將不違反兒童意願的性關係視為正常性行為,也就解除了福柯有關性的立法原則的最後兩個顧慮,關於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當成為任何立法的懲罰對象的立論就可以成立了。對於傳統法律中所懲罰的有受害者的性犯罪條文尚且可以這樣來看,對於沒有受害者的所謂「性犯罪」行為就更可以作如是觀了。

福柯的觀點雖然看上去過於激進,過於驚世駭俗,但仔細想想,是完全可以自圓其說的。它就像薩德 (Sade) 的小說一樣,有一種振聾發聵的力量,使人為其中所包含的自由精神所震驚。它使我們感到驚愕,正是因為我們一向按照傳統的規範來看問題,想不到越過這些規範,原來對事情還可以有另一種看法。薩德認為,沒有任何一種性行為方式是不可以的,是錯誤的,或者是病態的。據此可以說,性的一切方式都是應當允許的,性的一切方式都不應當成為法律懲罰的對象。

長期以來,人們已經習慣於針對性行為的懲罰性法律,認為它是天經地義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習俗和話語是在如何塑造人們自以為「自然而然」的觀點和看法,它們是如何控制了人們的思維和分辯是非的能力,它們又是如何壓抑了人們的自由思想的。這種思維的定式使我們不敢相信歷史上還有過不同的做法,更不敢想像在將來對這樣的事情的處置方法有其他的可能性。

福柯所反覆論述的權力在我們每個人身上的運作過程,在如何處置性犯罪的問題上可以看得再清楚不過。我們甚至都不會覺得在這個問題上是權力讓我們這樣想的,而誤以為這完全是自己經過獨立思考得出的看法。福柯的深刻之處就在於此,是他告訴我們:不是別人剝奪了我們的自由,是我們自願被剝奪了自由思想的權利,權力就是這樣來建構我們的主體的。如果我們要想證明自己還是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就讓我們在習俗的思路之外自由地思考一下:福柯關於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當成為任何立法的懲罰對象的觀點有沒有一點道理?

 

資料來源: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5660

Written by admin

17 12 月, 2013 at 4:29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