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率增 破案率降 警察只繼續抓賭色?
【2005.01.10 聯合報 鄭善印/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北縣板橋)】
刑法修正案終於在一月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影響執法機關及國人行為模式將非常深遠。該修正案揭櫫的目標是「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亦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但我們卻只看到重罰部分,如刪除連續犯與牽連犯,卻少看到輕罰部分,例如色情與賭博等犯罪條文依然存在。法務部說緩刑、緩起訴也算是輕罰,但與重罰部分比起來顯失均衡。因此,整體來看刑法修正是加重處罰,亦即「用重典以隔離重罪犯人」,而不是寬嚴併進,這是我們應該正確認識的。
加重犯罪人的處罰,有其實證上的根據,美國學者Martinsn在一九七六年左右的報告即指出,各種監獄內的矯治措施雖然花費不貲但卻收效有限;日本的研究也指出,四犯五犯以後,這個罪犯大約終生都是習慣犯了;我國近年來累再犯率平均幾達百分之五十,也足以說明犯罪人不易矯治。雖然不乏相反的實證研究,例如各監獄的矯治效果仍有百分之二十的作用,或者根據人權而來的反對聲音,但似乎重罰比較容易獲得民眾及立委們的青睞。這與去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剛好成為對比,因為新刑事訴訟法大量引進了保障嫌疑人的措施,但新刑法卻重罰犯罪人。因此我們將看到:審判時拚命保障嫌疑人,但一旦確定為犯罪人,則判刑將不會手軟。這是一個新的二律背反的刑事架構,執法機關必須重新適應。
執法機關中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關係相當密切的應該是警察,但警察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沒有積極與會,在刑法修正過程中似也未曾參與,其地位就好像是老師規定了作業而只能照寫的學生一般,因為學生不懂什麼作業對其將來才會有用。現在既然作業已被規定了,那麼警察應該怎麼寫才會又快又好呢?
我們以為警察機關第一要緊的就是,要大力主張犯罪的發生不是警察一個機關的責任,同時應將傳統重視破案件數的執法策略改成重視預防。犯罪的發生大多由來於失業率、離婚率或異質化社會,是無庸置疑的常識;破案就是最好的預防的概念也沒有充分的證明,否則為何破案件數年年增加,但治安一直都不見得令人滿意?是故,警察實在不必要一直將犯罪發生件數的多寡當成是自己的責任,也不必拿破案件數的增加,來作為戮力從公的證明。倘若仍然維持傳統思考,或者無法說服民代相信破案件數的多寡不等於治安的良窳,則刪除連續犯的新刑法實施後必然出現犯罪率增加,但破案率卻持續降低的現象,將使警察更加疲於奔命。
第二個是應徹底改變傳統的刑事績效制度,讓偵破與預防積效同等保有其應有的地位,否則類似目前的制度,幾乎是讓所有警察都拚績分辦小案,這對於整體治安有何效果?對於重罪嫌疑犯的定罪有何功能?對於圍捕重刑犯的情報有何助益?對於警察同仁的工作滿意度有何作用?
第三個是應該以實證來說明,為何還要頻繁地以大量警力去圍堵及取締色、賭?這種傳統方式的成本效益何在?色情資訊都已處處可得了,政府都已准許大肆宣傳樂透彩券了,為何還要浪費取締的警力?例如上網援交,其不但罪刑嚴重不均,取締之後對於援交人似也無甚作用,但為何警察仍然樂於取締?為何不能到處宣傳時代與社會的變遷,隨時呼籲國人應將這些微罪去除,強力主張應由家庭及學校去負圍堵及改變當事人的責任?
倘若這些新觀念不建立,新作法不創發,新策略不採行,而仍然維持四十年來的舊制,則在新刑事訴訟法及新刑法陸續實施後,警察機關必將越見捉襟見肘的窘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