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 「生」出法律問題
在立法規範前 對可能引發之後遺症不能不未雨綢繆
【1996.02.01 聯合報 文/魏大喨 】
近來由於醫學科技進步,已有不少渴望子女之不孕夫妻,因而順利圓夢。但是人工生殖產生之社會、法律及道德問題也應運而生。
一般所稱之人工生殖是指母體用自然以外方式,藉科技方法而懷胎生產者。其種類繁多,例如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甚或科技更精進時之母體外懷胎生產、或無性繁殖等均屬之。但無論屬何種人工生殖,如僅以自己之精子、配偶之卵子及配偶之子宮,藉科技生產者,該子女之身分與日後社會道德問題將非常單純。但嚴重的是,在涉及倫理問題之借精生子、借卵生子、借精卵生子及代理孕母等,則非以法律規範不可了。
日昨報章披露某對夫妻不和而提起離婚,於子女監護權爭奪中,母親提出該子女受胎之精子係先生以外第三男子所有?而以借精人工受孕方式為之,主張先生並非該子女生父,即為借精生子(非通姦)一例。借卵生子則指妻子無卵子,而向第三女子借得卵子,再與先生之精子於體外人工受精後,移入妻子子宮內生產者。或者無精與卵之夫妻仍想生子,向第三男子與女子借得精卵,體外受精後,再移入妻子子宮內者。至於代理孕母,則指妻之子宮不能疋常懷胎,借用第三女子之子宮受胎而言。此種代理孕母情形也有可能以下幾種情況:夫之精子、妻之卵子、第三女子之子宮;夫之精子、第三女子之卵子、第三或第四女子之子宮;第三男子之精子、妻之卵子、第三女子之子宮;甚或其他情況如第三男子、女子之精卵子、第三女子或第四女子之子宮(此類已有買賣子女之可能)。昨晚夜間新聞即報導某女子因自己子宮問題不能懷孕,經商得好友同意,借好友之子宮,將自己卵子與先生精子已受胎之胚胎移入好友子宮內,但未能順利著床。
因人工生殖而生之子女,最大的問題,在於該子女身分之確定上。美國關於代理孕母是否應予合法化一直爭論不休,著名的M女嬰歸屬爭奪戰中即為一例。這個案例是因妻子子宮問題不能受孕,於是與第三女子簽訂契約,約定將自己與妻子體外已受精之胚胎,移殖入代理孕母子宮內,代理孕母且已收取費用,順利移殖後,代理孕母反悔想要退還費用,爭取該子女之監護權,雙方因而興訟,而喧騰一時。
子女之身分,我國親屬編在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婚生子女係指因婚姻關係受胎之子女,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則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為婚生子女。因此在上述借精生子案例中,該子女自應先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如其母親想否認為夫之婚生子女,並非不可能,但依現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須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報載這個孩子已經十二歲,依現行法母親已無機會提起否認之訴。但法務部民法親屬編修疋委員會,關於否認子女之訴,條件有放寬趨勢,修法後,該名母親及子女應仍有提起否認之訴機會。
醫學進步固然嘉惠不孕夫妻,但引發之倫理、道德、社會及法律問題,不能不事先未雨綢繆,在法律層面問題更應事先規劃,如捐精、捐卵者,與該子女有無親屬關係。再者涉及道德層面者,如子女出生後身分之保密、避免近親結婚、血統之混淆、代理孕母心理之調適等,均有待克服。尤其在立法規範之前,除不涉及道德、倫理、法律層面之人工受精外(如配偶之精卵子宮),其餘者似有詳加考慮必要。醫界高德,更應慎重。(作者為法學博士、台北地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