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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懷孕︰女性及醫療社會學觀 代理懷孕︰女性及醫療社會學觀

【文/國防醫學院人文暨社會科學科教授 劉仲冬】
新任衛生署長詹啟賢上任以後,積極推展新政,其中相當受到社會矚目的項目之一就是代理孕母合法化,他認為︰因應醫學科技的發展,我國應當立法規範代理懷孕。又說︰「國外已經有二十幾年的經驗,可以作為借鏡」。實際的情形是︰一、國外的代理懷孕并沒有合法;二、所謂的國外經驗,與我們想立法規範的情形大不相同。國外代理孕母合法開放的大約只有美國的幾個州,其他大多數西歐國家、澳洲(Spallone 1989: 171)、日本等,都是禁止的。
國外經驗中最常見的代理孕母狀況是︰由代理孕母提供卵子、以人工受孕方式懷胎的代孕。而我國近日打算開放的是︰委託人夫婦提供精、卵,經由試管嬰兒方式受精後植入第三者子宮內的代孕。兩者情況不同,可茲借鏡的不多。至於為什麼我們所關心的與國外的不同?國外的情況如何?旱我們所關心的與國外的不同?國外的情況如何?我們的情況又如何?以下將分別討論︰


國外的情況

前面說過國外發生最多的代孕情況是︰代理孕母是卵子提供者也是懷孕生產者,如著名的美國紐澤西州Baby M案。1987 Mary Beth Whitehead接受William and Elizabeth Sterns夫婦委託,以一萬美元代價,使用Stern的精子,替Stern夫婦生下Baby M。生產後Whitehead反悔,拒絕接受酬金,也不願將孩子交給Stern夫婦,Stern夫婦因此告她背信,產生了Baby M案。此案Whitehead敗訴,法官Sorkow將Baby M判給了Stern夫婦。
法官把Baby M判給Stern夫婦的原因,不是基於他們與Whitehead所訂的契約,而是因為中產階級的Sterns夫婦比勞工階級的體” LANG=”ZH-TW”>夫婦比勞工階級的Whitehead能夠提供Baby M更好的「物質、社會、及道德環境」。更有意思的是法官不但把Baby M判給了Stern,還說Mr Stone「不能買屬於自己的東西(He can not purchase what is really his)」(Spallone 1989︰175 引 Arditti 1987)。聽起來好像是︰Baby M既然屬於Stern,他當然沒有理由向Whitehead買她,所以原來約定的一萬美金也該免了。
在英國也有一個類似的案子,其結果卻是將孩子判給了母親,所持的理由依然還是「孩子的最高利益」。相同案件的判決出入這麼大,因而可以想像問題的可爭議性也很大。

我國的情況

依據我國舊有的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第三條,代理孕母的定義為︰「接受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并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因此Whitehead這樣的孕母(接收夫妻中丈夫的精子植入其生殖器官并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自然也包括在內,但是這次擬開放的代理孕母卻限定只能接收夫妻雙方的精卵,不母卻限定只能接收夫妻雙方的精卵,不允許其他人捐贈,也不能使用代理孕母的卵子,其目的據說就在避免Whitehead案類似的爭議。至於我國為何會擬出如此法案的原因,可以分文化國情及當前法令兩方面說明。

在文化及國情方面︰

正如立法委員沈富雄在1997. 9. 26立法院公聽會上所說︰男人如果要Whitehead式的代理懷孕的話,只要討個小老婆或者在外面生一個就行了,還搞什麼代理懷孕?因為我們的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男人在外面生的孩子與婚生子女在財產及身份地位上享有相同的權利,妻子無權拒絕認養。這樣的安排是傳統多妻及納妾的遺跡,表面上的理由是孩子無辜,法律應當保障其權益,實際上等於縱容男人在外面生養孩子。在強大的父權體制下,生育是女人的天職(而且生了女兒還不算),所以除了法律保障,妻子也自認不能生育有虧職守,而不敢拒絕丈夫在外面生養孩子,說不定有人還會幫忙丈夫安排借腹生子。有這樣替男人設想周到的法律,以及與之應合的社會價值及行為規範,情況真一如沈富雄所言︰還需要什麼代理孕母?

在法令方面︰

我國原本已有「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及「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規範醫療生殖行為。在「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中雖然明令禁止代理孕母(第七條、第五款),但試管嬰兒已開放執行,只不過依規定試管嬰兒在受精之後,要植入妻的子宮(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條件為︰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懷孕生產﹄生產胎兒者)懷孕生產。如此一來卵巢功能正常但沒有子宮的女性,就不能利用試管嬰兒技術達到做母親的目的,因此新法乙案打算「適度開放代理孕母」──也就是開放夫妻提供精、卵,由第三者代替懷孕式的代理孕母。

依據這樣的邏輯推演,開放代理孕母不但合乎人性,而且是順理成章的必然趨勢,原本卵巢功能有問題無法產生卵子的女性可以得到他人捐贈的卵子而達到做母親的目的,而今原本卵巢功能正常卻沒有子宮的女人也可以透過代理懷孕而做母親,使女性的生殖功能充分發揮。正如沈富雄所說︰這是為你們女人設想!意思是︰這項法律的制定完全是為了女性的基因傳遞,因為男人的生殖問題原來的法令已經照顧周全(除了原本保障非婚生子女之外,人工協助生殖辦法中還包括捐精、捐卵,男子可以透過捐精或讓自己的妻子接收捐卵,而達到生殖目的)。這句話與前面的小老婆論加在一起,就是︰我們男人根本不需要搞什麼代理孕母。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完全是為了你們女人。如此他的行事就變成了解救女性的英勇作為──既像刻板印象中的男性英雄,救傳統壓力下的無助女性於水火,亦幫想完成母方基因傳遞的現代女性達成心願。然而依據他前面發言的男性態度,我們能相信他的動機真如此純正嗎?除了女人的「有後」權利,這條法案後面還包含了什麼利益?或者這條法案通過後誰將獲利?是可以幫助我們思考的方向。
依據1987 Burtoot的研究發現︰澳洲C P Ventures投資管理公司,已選定試管嬰兒為其資報酬最高的兩大項目之一(Spallone 1989:5)。也就是說︰試管嬰兒已經成為最大利潤的商業行為。此外,相對與醫療專業的利益,男性的獲得只能算是小巫︰因為生理上的不連續性,男人永遠沒有辦法確知(信)他做為父親的身份,為了保證繼承人確切是他們的子嗣,古代他們要求正妻完全的守貞(古代妻與妾的行為標準不同,嫡子與庶出的身份也不同)。如今雖然如沈富雄所說︰男人仍可以讓小老婆替他生孩子,但是畢竟討小老婆的成本昂貴代價太高,外室所出能保證屬自己後代的風險也大,所以男人還是要正妻生孩子。如果妻沒有子宮而由他人代孕,那麼試管嬰兒式的代理懷孕更加多了一層醫療保障,再加上最終的基因認證,就可以說萬無一失了。所以說穿了這一系列活動︰代理孕母、試管嬰兒、醫療介入、基因認證,甚至整套的人工協助生殖法,到頭來還是為了遂行男性生殖慾望,保障男性血統。
如果支持者一定還要堅持說代理懷孕合法的目的在順應民意,甚至是女性民意。那就要看民意的表現在那裡?除了陳昭姿女士,有沒有其他的女性團體甚至個人出來呼籲?其實我國一般民眾對兩性在生殖中的角色,大約還維持農業社會的(會的(也是農業式的)看法︰男性播種,女性提供良田。所謂的傳宗接代,傳的也是男性的宗、男方的代。女性希望有後的原因是實際需要︰在家庭(家族)、丈夫、婆婆心目中的地位以及養兒防老,不是自己娘家血統或個人生命延續問題。這一點由不孕婦女代言人陳昭姿女士的發言就可以發現。陳的發聲是「可憐的不孕女人失婚、見棄、被歧視、被虐待」式的,不是「個人喪失做母親權利」、「個人生命及家族血統不得延續」式的。
受過高等教育的女子如陳,對女性在生殖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另外一番認知,或許因此才會站出來為自己的基因傳遞請命。然而高等教育應當也會讓人瞭解人類基因組合是一個大基因庫,個別的基因傳遞不但不依靠個人,分分合合的結果最後根本沒有所謂個人的香煙後代存在。
可能因為醫學院(藥學系)畢業,陳的思考是西方醫學式的,她說︰如果懷的不是自己的卵產生的孩子,孕母就不會像Whitehead一般捨不得交出孩子。這樣的說法違背人性,也與她強調自己如何愛其養子相矛盾(她說︰因為太愛其養子,所以即使代理孕母法律通過,自己也將不會去嘗試)。我們知道不但生、養同樣有親情,有時養者還勝過親生,怎麼可以說懷胎生產沒有感情?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Whitehead式的代理懷孕就是我們社會傳統的借腹生子,只是或許懷孕的過程動用到了人工授精技術。這樣的代孕民間可以自行安排,并不需要醫學介入(即使需要使用人工授精,因為手續簡單,國外的報告有婦女採自助式的)。在我國社會法律上的認祖歸宗既不成問題,社會污名成問題,社會污名也僅針對成人女性單方面(社會同情孩子無辜,法律上等於沒有私生),所以我們社會產生了不同方式的代理孕母需求,而整個立法及改為基因認證身份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醫學介入。

誰是代理孕母?

說明了我國的代孕不同於國外之後,接下來的工作是要清楚定義︰什麼是代理孕母?然後才能做進一步的討論。
嚴格說起來像Whitehead這樣的母親實際上就是生母(生物上提供基因并親自懷孕生產),不能算作「代理孕母」。而我們現在要開放的──精、卵都由委託者提供,而由第三者代替懷孕的,才是真正的代理孕母。
受孕、懷胎、生產在自然的狀態下,原本由一個女人擔任,然而在生殖科技(試管嬰兒)的運作下,這樣的過程被分隔,提供卵子與懷孕生產的可以不是同一個女人。而代理孕母顧名思義應當指︰替代提供卵子者懷孕生產的女人,然而依照我國「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在試管嬰兒的生產中,如果卵子由其他女人提供(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夫妻至少一方應有生殖細胞,并僅需接收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植入妻的子宮,并不算代理懷孕,妻也不被叫做「代理孕母」(這樣的試管嬰兒在人工協助生殖辦法通過時,即已開放實施)。因此一定要將妻的卵子植入另外一個女人的子宮中才叫代理懷孕,由此可知定義代理孕母的關鍵在那為妻的「身份」,或有男子背書的「婚姻」,而不是那個女人提供卵子、或子宮。也就是說服務的還是父權的婚姻。我國立法著重的是父系家庭,所以只有在婚姻中的妻才有母親的身份,提供給她卵子的叫捐卵者,替她懷朮叫捐卵者,替她懷孕及生產的叫「代理孕母」。換句話說就是︰女人做為母親的身份只有透過婚姻才能成立,婚姻中的女人獨占享有母權并依法可以利用其他女人的身體、生殖細胞及功能。如此掀起的女性對立,決定者不是在婚姻中及婚姻外的女性,而是已婚女人背後的夫(父)權。
談完了我國文化及價值思考下的代理孕母,我想如果國外經驗有可以借鏡的地方,將是它提供了一個根本的問題︰自1978. 7. 25第 一 個 試 管 嬰 兒Louise Brown在英國誕生,試管嬰兒技術發展成功以來,到今天已經接近二十年,生殖科技的先進國家為什麼沒有立法開放代理懷孕?這才是我們應當深思的。
因為我國代理孕母涉及試管嬰兒技術,所以以下我先談試管嬰兒,再談他們對代理孕母的討論,以及代理懷孕在我國實施可能帶來的隱憂。

試管嬰兒問題

試管嬰兒技術發展成功,讀者可以想像研究團體如何爭先恐後地躍躍欲試,也可以預見其對倫理及人類生活的衝擊。1968 Gorden Rattray Taylor在他的「生物定時炸彈」中就預測跟隨試管嬰兒來的將會有︰孕程領養、性別鑒定、人工子宮、嬰兒工廠…。另外加上器官移植、兒工廠…。另外加上器官移植、基因工程、濾過性病毒製造等的科技新發展,他認為一個革命性的「生物控制」時代已經來臨。今後科學家可以決定多少,什麼形式的生命在哪兒生存,也可以製造以前從來沒有存在過的生命形式。
六、七十年代在生物醫學圈內就不斷的討論─「生殖控制為人類帶來的究竟是福是禍?以及這些研究是不是讓科學家及醫生過度的控制了生殖?」。持謹慎態度者包括因合作發現基因結構而獲得1953年諾貝爾獎的James Watson。這樣的爭議減緩了美國的試管嬰兒研究,甚至停止了公立研究經費,使得往後的研究都由私人贊助,至少在表面上如此。
由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看出歐美國家不全力鼓勵生殖科技,其原因不是經費不足,也不是能力不逮,而是因為生殖醫學涉及的倫理問題太多,如︰人體及生命作為試驗研究對象、性別鑒定、畸胎產生及墮胎、胚胎的處置…。
西方社會因為宗教信仰的關係不願見到人類扮演「上帝」,掌控生殖、創造生命。因為扮演上帝製造及控制生命對倫理及社會所帶來的衝擊及代價太大,其結果可能不是大家所願意見到、也不是人力能夠應付的。西方社會因為其基本的倫理及信仰不願意藐視上帝,也警惕到科技發展(甚至濫用)、生殖掌控的後果及危險,而在我們這樣沒有上帝信仰(無法無天)的社會,一旦做起上帝來,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由於我國近百年來國力積弱科技落後,知識份子因而常存進步之心,時時不忘迎頭趕上後來居上,其中科技官僚心態尤其如此。在這份新擬訂的草案中「人類生殖的新草案中「人類生殖的新紀元」、「顯示政府積極態度作為」等語句再再顯示了政府的進步主義心態。草案中「行政院衛生署有感於任何科技皆難以完全避免其『副』作用之產生」、「為避免負面影響」等,稱「副」作用、「負面作用」,而不稱誤用、濫用,而且其副作用也只提到商業買賣、不良後代及亂倫隱憂,而完全不提誤用濫用,也顯示了其對醫學的「偏向」。又草案第三章第十條︰明定酌給捐贈人之必要費用,不啻掩耳盜鈴,其實也就等於開放商業買賣。西方社會已經吃到科技發展及濫用的苦頭,工具理性也已經遭到批判,為什麼我們還非要重蹈覆轍?
「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中也提到生殖科技的正確使用,如︰立法基本原則第一條︰人工生殖技術係以治療不孕為目的,非為創造生命之方法。第二條︰對於生殖細胞─精子、卵子及胚胎,應予以尊重,不可任意作為人類品種改良之試驗。然而如果相信立法在我們這樣的社會能夠防止問題發生,那麼不是迷信法條,就是不負責任了。
由於我們文化中深植的傳宗接代觀念、社會的父權結構、以及專業的不守法作風,為生育機能有障礙的夫婦帶來傳宗接代希望及福音的新「人工協助生殖法」,以及行政院衛生署對「責任政治、全民福祉」的美意,都可能變成婦女的浩劫。

代理懷孕問題

未合法開放代理孕母的國家,也不是不知道即使不開放,私下交易的代理懷孕不可能完全禁絕,但是他們認為不開放比開放合法要好,因為開放的代價太高。
在Whitehead的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外思維基本上著重的是「乩維基本上著重的是「代孕」這一項概念及事實,而不是Whitehead提供卵子與否。因為著重的是代理懷孕這件事,所以討論的內容也針對代理懷孕的法律問題︰委託懷孕契約的合法性、委託者的生父與受委託者的生母(或委託的夫婦與代理孕母)之間誰能獲得監護權?是不是可以商業買賣?發生問題時怎麼辦……。
有關法的問題,留給法律專家去煩心,此處我們僅討論醫療及女性問題︰

一、醫療化問題

Irving Zola在1975年提出醫療化的問題,他說︰「經由合作或取代傳統法律及宗教的工作,醫療已漸漸變成一種重要的社會控制,這樣的發展是經由無聲無息的日常生活「醫療化」─即藉標籤及判識健康疾病,使人類生活中越來越多的部份,歸併到醫療的轄下而達成」(Miles 1992:182)。其中如生產原本是生理過程,如今卻有越來越多醫療介入的趨勢±越多醫療介入的趨勢。
臺灣婦產醫學醫療化的結果已經可以說世界第一︰我們有世界第一的剖腹產,子宮切除、性別鑒定也聲名在外,這樣的第一除了恥辱,還有什麼?未來試管嬰兒式的代理孕母一定包含性別鑒定,而且會比剖腹產更多醫療控制。
醫學將不孕的事實當作是「病」(也就是醫療化、病理化),代理懷孕因此也就成為不孕症的治療方法之一。醫學對檢查及治療「不孕」所帶來的屈辱、痛苦完全不經心,也毫不猶疑利用另一個女人的身體。在這次的代理孕母的適應症討論中,還包括︰糖尿病、洗腎、心臟病等病人,雖然後來因為怕浮濫而擱置,不過即使這樣的討論,也足夠讓人心驚膽顫為醫療的極力擴張捏一把冷汗。
如果運用一些想像力,將來說不定會有專業孕母出現,有錢、怕痛、或愛有好身材的女人就可以不用自己懷孕了。制定法律要有前瞻性,這樣的想法不能說完全匪夷所思。現在不就有女人為了討好先生、保持陰道的緊張度而剖腹生產?而我們的不肖醫生也會為她們千方百計想出剖腹生產的合法理由(說不定還鼓勵剖腹維持陰道緊縮的觀念),結果造成世界第一的剖腹產,由此可見以上的說法不完全是危言聳聽。
代理孕母合法以後,醫生切除子宮可以更不小心了,說不定還會有人故意切除子宮以符合代理孕母的要求。

二、女性及母性尊嚴及健康(女性主義者的考量)

早期的生殖科技討論,即使所謂的人性關懷也只討論到人倫關係,而從來沒有涉及女性權益。在醫生及科學家的小圈子裡,女人被視為研究、討論、試驗及工作的客彎、討論、試驗及工作的客體,而不是有主體性的個人。早期的科學家們討論胚胎、生命、宗教、社會,就是沒有討論過女人、用作試驗的女性身體、以及控制人類生殖就是控制女人懷孕及生產這樣的事實。在法律案件的爭議上,根據的是兒童權益,而非女人做為母親的權益。
遵照醫學倫理人體器官是不能出售的,但是為什麼在9月27日的公聽會上,竟然會出現︰「子宮不是生產用的嗎?空著不用幹嗎?」的聲音。人體器官有許多是儲備的,是不是也可以用同等的論調租借給他人使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為什麼輪到女人的子宮就可以例外了呢?
對Whitehead的案子裡,國外的女性主義者提出他們的看法︰Whitehead案實際上等於是生父與生母爭監護權,但是當時所有的媒體都稱Whitehead代理孕母,而稱呼Stern「生父」(nature father)。在爭取孩子的時候,這樣的稱謂,對Whitehead不利。而且依據媒體的報導似乎 Whitehead 既出租子宮在先,又背信於後,所以在聲勢及輿論上一開始就輸了。對這個案子的結果Rita Arditti(1987)說︰Whitehead 案讓人藺? LANG=”ZH-TW”>案讓人覺得孩子只有一親,並非雙親,而那一親,便是父親。
女性主義者除了關懷母權、女性身體自主、婦女健康之外,還關心母職(motherhood)、「母格」(母親在法律上的人格)被分隔的狀況。生殖科技使得母親被分裂為︰基因的、生物遺傳的、社會的;懷的、生的、養的等各種形式,母親的人格完整性消失。尤其是代理懷孕更使得婦女的身體被濫用、尊嚴被踐踏,女人被物化淪為孵卵器、保溫箱。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有人說︰如果不用代理孕母而使用代孕者的稱呼即可免去未來雙方爭奪孩子,更是物化及藐視人性。這樣的作為只可能替法律省事,強化醫療及法律霸權,卻完全破壞了懷孕生產的神聖性及母子間親密連繫。
醫療科技是一把雙刃的刀,能救命也能傷人,醫療原本是非常狀況(生病)下的不得已手段,因此我們不希望它無限制的延伸擴張,變成整個人生及社會的醫療化。我們不是反對或拋棄當代科技產物下的醫療,是希望它能為人所用,而不是由它掌控人們的命運、支配人們的生活。社會醫療化及「醫原病」(Iatrogenisis意指因醫而至的病)的情形在歐w經非常普遍,而且這方面的討論也行之有年。歐美國家因為受醫療科技的傷害較早,所以已經有所醒悟。在此希望我們能夠記取教訓,不要再蹈覆轍。
參考資料︰
Burfoot A (1987) `The Organ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Reproductive Control’, unpublished paper from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British ociological Association, 6-9 Apogical Association, 6-9 April, Leeds.
Miles A (1992) 《Woman Health and Medicine》pen University Press:Milton Keynes. Philadephia.
Spallone P (1989) 《 Beyond Conception: The New Politics of Reproduction 》Macmillion education: London.
Stacey M (1992) 《hanging Human Reproduction: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Sage: London, New York, New Delhi.
Zola I K (1975) `Medicine as An Institution of Social Control’, in Cox C and Mead A (eds) 《A Sociology of Medical Practice 》Colloer Macmillan: London.

資料來源: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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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32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