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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法規新探--由衛生署長之施政理念談起

【文/蔡篤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新任衛生署長詹啟賢於立法院答詢時,宣佈支持開放代理孕母。這項宣佈揭露了詹於衛生署主管會報的指示:「保健處研擬的人工生殖法草案,開放代理孕母為時勢所趨,應予許可;但可開放的條件,宜就醫學、倫理、法律等各層面詳加規範,以杜爭議。」(註一)。如報章媒體報導:「這個消息傳出,讓長年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醫界及不孕婦女欣喜不已。」(註二)。這項人工生殖法的重大變革,滿足某些醫界人士與不孕症婦女的慾望。然而,這政策宣佈卻引發更多的爭議,意味著代理孕母政策本身,蘊含相當複雜的意義和權力關係。

如果說,自人口政策由國家禁忌化為國家政策後,台灣對由美國傳入的醫療高科技呈現相當高的接受度;但在接受代理孕母方面,則呈現了相當保留的一面。早在一九八六年七月,衛生署公告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倫常綱領時,原則上即禁止「代理孕母」。一九九四年公佈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則明文禁止代理孕母。一九九六年元月舉行首次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討論「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時,也決議排除代理孕母。直到一九九六年五月,有關代理孕母的公共論述才出瓶五月,有關代理孕母的公共論述才出現支持的力量。不孕婦女在立委的支持下,一九九七年六月司法院大法官戴東雄草擬的人工協助生殖法將代理孕母以一案禁止,一案有條件放寬的方式並陳,代理孕母首次浮出台面,但仍以禁止的方案為優先考慮(註三)。在法案沿革的過程中,民法親屬篇的相關規定及這些規定所伴隨的倫理道德體系,是一般視為禁止代理孕母的主要原由。詹啟賢署長的施政方針,似乎有著促使代理孕母擺脫民法親屬篇束縛的意義。但民法親屬篇所代表的主流政治思維是如何被挑戰呢?新任署長又以什麼方式挑戰民法親屬篇呢?女性與家庭的關係又如何為新的政策實踐重塑和轉變呢?

代理孕母政策開放的宣示,並非全然由政府或醫學專家主導,不孕婦女的遊說和不孕家庭的爭取社會支持,促使此議題浮現公共舞臺,甚至顛覆了支持民法親屬篇強力制約力的主流論述。這一切都以「要有自己的小孩」為出發點。對開放代理孕母遊說最力的,可說是自身受困於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而經歷求子困境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兩年多的時光,陳挺身而出是希望藉由科技之助,解除不孕婦女婚姻生活中的種種困境。而關於代理孕母可能造成家庭社會衝擊的討論,則以各式的風貌存在大眾媒體。政策宣佈開放當時,中視劇場的「姻緣花」連續劇,描繪代理孕母介入別人家庭的劇情(註四)。類似七月十日報載不孕的女子,找尋代理孕母卻失去丈夫的新聞(註五)。聯合報記者楊珮玲則描繪了一對台灣夫妻遠赴美國花一兩百萬元,歷經波折尋找代理孕母的求子生涯。不論是政策遊說或求子嘗試,蘊含著對生兒育女的渴望。對如此渴望的同理心,可見於當時的政策討論中,時任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理事長的王如玄律師即言:「不孕者當然也可以透過『收養』等方式獲得小孩。但這樣的要求陳義過高,忽略『想要鋪要擁有自己小孩的心理滿足感』是人類天性,不論男女皆然。」(註六)。在這同理心的導引下,作為現代科技之一的代理孕母,在政策變革中,是否成了解放婦女囿於先天限制的良方,值得深入探討。

支持婦運的人們,對開放代理孕母政策則由呈現有條件的支持到全盤否定的態度。其中共同的擔憂,皆是害怕代理孕母制度演變成為商業買賣,造成女性身體商品化的情境。而其中有條件支持的,可以時任婦女新知秘書長倪家珍的看法為代表,倪表示:「台灣很多女子在環境的父權道德下已透不過氣來,如果新的制度可以讓女子在人生道路上有一個幸福的選擇,她贊成代理孕母的制度,如果是因為父權加諸在女子傳宗接代的壓力,則代理孕母也可減輕其壓力。」倪的觀點是由前述對不孕婦女的同理心出發(註七)。然而,持全盤否定的女權會理事長黃淑英認為:「如果這些婦女的痛苦是來自父權社會的壓力,代理孕母的合法化未根本解決壓力本源,反而增加為尋找代理孕母前往第三國或貧窮國家的問題。」(註八)。簡錫皆、劉毓秀、徐佳菁指出「代理孕母是由父權體制的『傳宗接代』觀念所催生,女性在此項法律中只淪為服務父權的生育工具。」(註九)。反對父權和反對女性子宮商品化成為反對代理孕母政策的主要理由。醫療科技究竟如何和父權價值與經濟邏輯產生關聯性?其間又是否會促成女性子宮的商品化呢?而署長積極推動代理孕母政策,又是在什麼樣的醫療觀下進行的?在現有的父權體制下,這醫療觀開創了什麼樣的醫療與政治經濟的關係?現代醫療科技又代表了什麼樣的父權統治?

一九九八年二月,新任衛生署署長詹啟賢提出了五大施政理念「醫療法規鬆綁化(Deregulation)」、「醫療服務多元化(Diversification)」、「衛生行政分權化政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公立醫院轉型化(Privatization)」及「生藥科技產業化」(Industrialization)」。署長的理念表現了對某方向歷史發展的反省,「必須把視野放大、把眼光放遠、觀察到整體社會(尤其是政治經濟)的變遷。」(詹啟賢,1998,頁3,括弧字均為作者所提示)。但由於缺乏對權力不平等關係和現代醫學之限制的警覺,此施政理念是站在鞏固現時醫療版圖中的既存勢力,所勾勒出的施政方針。

首先,詹文主張醫療法規鬆綁化。這理念的提出是以對我國醫療發展的特殊了解為背景:「民國七○年代,我們因著醫療網計劃與醫療法的規範,有效的增加了醫療資源,全面地提供了醫療品質,這些醫療政策已漸漸的完成了歷史性的階段性任務」。在這樣的問題理解下,詹文以務實的態度提出四點作法。其中定期檢討修正過時過多的法規、訂規不以防弊為唯一考量、並考慮執法成本及能力,是切中時弊的,代表著不僅是衛生界,也是國內法律規範的體制問題。然而就詹文主張「尊重民間產業自由發展」這項,主要依據為「未來隨著人口結構之改變與生活品質之提高,必須發展多元化的醫療衛生服務」,應於醫療衛生發展的歷史脈絡中詳加檢視其合適性。在此不難發現其所宣稱醫療網計劃與醫療法規「全面提升了醫療品說法」,是悖離史實的。其實政府自前述健保運動以來,嘗試解決偏遠地區醫療問題的努力並未因「大有為的政府」施政而落實。相反的,大有為政府的醫療政策反而加速了醫療資源往都市集中的趨勢,偏遠地區的基層醫療仍未解決,隨著醫院的興起,一般地區與都會區醫療資源的落差更是加大(江東亮 1998;胡杏佳等 1995)。在如此的歷史脈絡中,放任民間產業自由發展,相當值得爭議的。

其次,詹主張衛生,詹主張衛生服務多元化,指的是「未來隨著人口結構之改變與生活品質之提高,必須發展多元化的醫療衛生服務、健保體制的多元化及開放民間持有醫療機構,並允許民間自由轉移產業權及依法得以繼承」。如此的施政理念意味著以科技導向費用相當昂貴的醫療體系來滿足人口老化所產生的社會需要。

詹文所主張的「依照醫療產業垂直分工的概念,以急性醫療為基礎,向前可以發展預防保健服務、以及民間救護車體系;向後可發展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日間病房及居家照護等各類型的長期照護設施」。這時是生活基本需要,尤其老年人口是全面醫療化的構想。而以健保為媒介,一切可醫療化的需求卻產生具大的商品利潤,新開放出的商機,隨著開放保險人加入競爭,及醫療機構商品化的兩項措施,將醫療保險和輸送兩大體系皆置於現時已然龐大的醫療財團人脈掌控之中(註十)。

衛生政策施行時,衛生署傾向以民間企業為媒介來解決問題,而較少反省衛生行政體制本身的問題。事實上,衛生行政分權化,可視為反省現實主流政治管理常模的努力。如此的呼聲存在許久,自七○年代大學雜誌之始,便有精簡政府層級,落實中央地方分權的呼籲。其能否實行,端視主流政治整體的變化,恐非衛生署可獨自完成如此的改革。但是公立醫院的轉型化(英文直稱為民營化),加上與經濟部財團法人生技中心雷同的生藥科技產業化的政策,更是直接將政府現有設施轉讓予民間企業。可見現時的衛生署長的施政理念,是向民間企業開放的醫療「民營化」。

簡而言之,詹的施政理念,是以發展醫療導向的健康照護體系為主軸,以醫療體系民營化來滿足現代化過程中,日益呈現的複雜人口需求。然而與過去他所謂的「大有為政所謂的「大有為政府」施政方針不同的是,透過民間企業,來達成重建並擴大醫療體系的目的。這由醫院所有權的法規鬆綁、公立醫院民營化、及健保改制等三個方面來達成。在醫療院所所有權方面,開放民間持有醫療機構,允許民間自由轉移產業權,並得以合法繼承等措施,解開了醫療生產工具財團化的法律束縛。過去保障醫療本身為非營利的道德事業,不可受商業干擾的大門已被打開。在醫療提供者方面,積極促成公立醫院的轉型化,直接將政府現有設施轉讓予民間企業。而在全民健保的改制方面,開放多元保險人體制,允許民間企業集資參與,商業機制成為全面擴張醫療導向的健康照護體系基石。詹的理念,具體落實了前述連蕭新興政權以自由市場、自給自足的方式推行國家衛生福利政策的趨勢。與市民社會中自發性團體的反對健保公辦民營的主張相較,此施政理念的公佈,重複了政府與民間社會相衝突歷史脈動。這是一個由上而下的決策父權施政模式(蔡篤堅、李玉春,1997)。但其自給自足的財務管理方式,已全然為民間企業構成的市場機能取代。

在衛生署長詹啟賢意圖透過民間企業的參與,來重建並擴大醫療導向的醫療照護體系之理念下念下,回顧已完成草案中達成共識的條文,可更深入了解目前代理孕母所蘊含的意義。

首先,衛生署人工協助生殖諮詢委員會已然決議,代理孕母限制在20歲以上,40歲以下,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且「現」育有子女者才合格。嚴苛的限制,主要目的是要保護受助者預防被代理孕母帶走小孩。其次,代理孕母只是借用子宮,而在精子與卵子方面,必須是先生的精子與太太的卵子。血緣觀念成為一切判斷的基礎,凸顯了代理孕母子宮工具性的地位,而孕母本身也暫時成為受助家庭的生育工廠。讓孕母成為工具、工廠的不是政治經濟關係,而是血緣的觀念,政經邏輯只是落實藉科技延續血緣的媒介。最後,受助者必須提供一筆醫療費用給醫療院所,作為代理孕母的費用(註十一)。而政府更促成醫療院所民營化合適商業市場自由競爭時,女性子宮「商品化」難以避免。更重要的是,當以嚴苛的限制來規範代理孕母,血緣觀念成為一切判準的基礎,加上民間企業的介入,父權與商機糾結的情境,如何保障代理孕母或可能成為代理孕母的候選人,成為重要的課題。

然而,反對女性子宮商品化,絕非僅依個人自覺所能竟其功,因為所要對抗的,是以醫療為名之系統性政經力量。回顧終戰後醫療與政治經濟關係互動中形塑的父權政治演變,發現現代醫療所蘊含施政理念或權力不平等關係,相當程度地剝奪女性集體參與公共領域的空間。延續了特定的女性社會性別、甚而延續了父權政治的霸權。一九五○至一九七○年代家庭計畫的實施,限制了蔣宋美齡媒介中美關係和中國婦運經驗,所奠立的「母儀天下」的婦女集體公共參與可能。結果是造成女性參與公共領域的空間被剝奪,形成以家庭為主的個別婦運活動(郭文華,1997)。而現代醫學在台灣地位的持續鞏固,也支持了也支持了台灣民間社會的女性社會性別認知,一度限制女性擔任內外婦兒科醫師的機會(Cheng,1997)。一九八○年代的「辦理群體醫療中心計畫」及「籌建醫療網計畫」等,不僅加強了女性勞動力應受限於家庭、並為較經濟方式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性別刻板印象,更合理化了執政當局由上而下的父權統治方式。更重要的是,本地醫政官僚菁英持與Alma Ata宣言類似的理念,扮演台灣加入世界醫療霸權的有機知識份子角色。而Navarro所描述的全球化「國際資產階級」,有個限定甚而強化既存女性角色的父權面向(1986)。對台灣而言特殊的是,目前署長的施政理念,仍是依著由上而下、不惜與民間反對勢力衝突的醫療民營化政策(行政院衛生署,1997;搶救全民健保聯盟,1998)。在此施政理念下開放的代理孕母政策,是以公權力合理化市場機制延續家族血緣關係的意義。戰後台灣的醫療政策,在追求現代化的世界趨勢中,合理化了由上而下的父權統治邏輯,不僅剝奪了女性集體公共參與的機會,更以公權力合法化市場機能與民間企業,有著將經濟上弱勢,但符合保障購買者條件的女性,拋到市場化的醫療院所間零售的社會效果。公共領域不僅缺乏女性集體參與的空間,反而引入商業機制延續血緣為主的父權家庭觀。

討論代理孕母爭議時,尤其應注重科技之名背後的系統性政治經濟力量,這些力量的存在意味著,若僅呼籲個人的自覺,沒有相應對抗政經體系的策略,成效將相當有限。如何開創集體的力量,或超越前述政經邏輯賦予代理孕母極端血緣中心的父權意義;或形成有相同需要或經驗的婦女,集體經驗交流的機會;或直接與統治政權做正面的對抗,都是可能的思考。然而,在台灣民間力量從未能成功地依集體的需要與期待由下往上地形塑政策時,如何形成女性或支持女性反省目前舍目前社會性別角色的力量,由不同方向喚起群體自覺,將是行動的重點。在此支持婦運者應注意同理心可扮演的角色。如是否能在長期推動代理孕母的陳昭姿,於激烈意見相左的公聽會中落淚時,予以集體的同情或支持。這或許是目前台灣女性主義運動多元化發展後,值得尋思的課題。
本文改寫自「由母儀天下到代理孕母:質疑父權觀點的終戰後台灣醫療政治經濟學」,原論文發表於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辦、台灣大學性別與空間研究協辦之「醫學/性別及其不滿」討論組,第三屆『性教育、性學、性別研究暨同性戀』國際學術研討會,台北:台灣大學思亮館國際會議廳,4月24日-26曰,1988。

註 解:
1.聯合晚報,1997. 9. 12。
2.聯合晚報,1997. 9. 12 ,相關報導可見當日及隔日主要報章媒體。
3.中國時報,1997. 9. 13。
4.民生報,9. 30、青年日報 , 10. 4。
5.台灣日報,1997. 7. 10、自立早報, 7. 10。
6.聯合報,1997. 9. 13。
7.自立晚報,1997. 9. 19。
8.台灣日報,1997. 9. 27。
9.台灣日報,1997. 9. 27、民眾日報1997. 9. 26 、 中時晚報1997. 9. 24。
10.關於醫療財團的人脈搜尋,詳見:財訊1998,二月號,醫院金權透視專題。
11.自立早報,1997.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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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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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10:43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