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在外生子為「人工受孕」 不算通姦

【2004.06.15 聯合報   記者呂志明/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詹姓婦人連生七個千金,林姓丈夫以傳宗接代為由,找公司女職員為他生了一個男孩並登記為長男。詹婦懷疑為通姦所生,但丈夫堅稱是人工受孕,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林並未構成通姦,處分不起訴。

雖然林姓男子獲得不起訴處分,卻不試著求得妻子的諒解,反而多次毆打她,詹婦一狀告到板橋地檢署,此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處三月徒刑,並判准卅萬元的精神賠償。

詹姓婦人表示,她自七十年嫁給從事建築業的林姓丈夫後,先後生下了七名女兒,但丈夫卻未善盡家庭責任,經常在外面花天酒地,為了顧全家庭和諧,她忍氣吞聲不予計較,但丈夫卻變本加厲與公司塗姓女同事發生關係還於九十年間產下一子,丈夫並將這名非婚生子認領為長男,她在傷心之餘向板橋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

對於妻子的指控,林姓男子表示兒子是他與塗姓女子以人工受孕的方法所生下的孩子,當時做這個手術是在桃園市的某一婦產科做的,這家診所目前已經歇業,絕沒有與塗女發生過性行為。

而塗姓女子則向檢察官證稱,她是林姓男子公司的會計,當時她與林協議以代理孕母的方式產子,如果生下男嬰則可獲得二百萬元的報酬,反之則一毛錢都沒有,而她總共施行二次人工受孕手術,均是取林姓男子的精子。她還說,前一胎因為是女兒,所以林沒有付錢也沒有領養,她當庭拿出一紙協議書為證。

檢察官認為,這起事件證人塗姓女子提出協議書,以及林、塗兩人的供詞,證明其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既然兩人間無任何性交的行為,林姓男子所為與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不合,故處分不起訴。

新聞眼》認定孕母或情婦 不可草率

【2004.06.15 聯合報   記者呂志明/報導】

林姓男子把一名非婚生男嬰突然抱回家,並自言是為延續香火,請公司女會計做代理孕母生出來的,檢察官偵辦時未追查是否真有醫師替兩人做人工受孕,就遽然認定兩人沒有通姦,似有可議之處。

一般要告妨害家庭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就是捉姦在床並拍照存證,這樣想賴也賴不掉;而這起妨害家庭官司,詹姓婦人雖然沒有掌握到「捉姦在床」的有力證據,但她丈夫將在外所生的兒子帶回家中,這個通姦的重要「證據」絕對不下於捉姦在床。

然而林姓丈夫卻表示兒子是以人工受孕所生,而塗姓女子也拿出一紙協議書「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檢察官最後認為兩人簽定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應堪採信」,因此處分不起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既然林、塗兩人提到是以代理孕母方式生出來的,就應該傳喚當時替兩人做人工生殖技術的醫師出庭做證,以釐清案情;更何況這起案件有疑點尚未澄清,如詹婦也已生了七名女兒,依照目前「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顯不符資格。

如果醫師違反施行代理孕母方式,將觸犯醫療法及醫師法,輕則罰緩重則解除醫師職務,相信沒有一位醫師膽敢拿著自己的前途開玩笑;而林、塗兩人到底是否真的為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還是另有隱情,缺了醫師這個部分,實在難以做為有力證明。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2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