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男子和代理孕母通姦 各判四月

另須給付已判准離婚的妻子五十萬精神賠償

【1998.04.29  聯合報   記者黃寅/台中報導 】

台中市一何姓男子的妻子不孕,兩人向積欠他們五十萬元的簡姓女子談妥,以免除債務為條件,由簡女當他們人工受孕的代理孕母,結果人工受孕不成,何姓男子與簡姓女子發生姦情,經何妻提出告訴,法官依通姦罪昨天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另也判決何妻所提離婚之訴,且何姓男子須給付離婚妻子五十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

判決指出,卅四歲的何姓男子十年前結婚,因妻子患不孕症而未生育,兩年前何姓男子與友人簡姓女子(卅四歲)談妥,以人工受孕方式取何姓男子夫婦的精子和卵子,由簡女為代理孕母,條件是免除簡女積欠他們的五十萬元債務,並提供她生活所需。

判決書說,二年前第一次受孕失敗後,何姓男子自八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與簡姓女子發生多次姦情,簡女並在同年六月懷孕,後被何太太察覺,認為自己只是同意簡姓女子為代理孕母,並未同意與其夫發生姦情,於是提出告訴。

法官審理時,何姓男子坦承和簡姓女子發生關係,表示是經妻子同意以「自然方式」替他生兒育女,而且妻子知道兩人發生關係後已原諒此事。法官因何太太既提出告訴並訴請離婚,所以對何姓男子所辯不予採信。

另外,何太太在離婚之訴中,陳述婚後她為了治療不孕曾遍訪名醫,無論在精神和肉體上均受到極大壓力與痛苦,甚至併發慢性便秘需長期服藥,而丈夫又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因此除了請求離婚,並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五百萬元,法官判決何姓男子應給付五十萬元並與妻子離婚。

Written by admin

19 12 月, 2013 at 10:56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