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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實務上「猥褻」概念之浮動

檳榔西施的清涼秀想必大家並不陌生。各檳榔業者為吸引更多顧客上門,檳榔西施於焉誕生,從早期的買一百送「兩粒」,尺度越來越寬,露毛、露下體,甚至有僅身著幾近透明的薄紗,形同全裸站在大馬路邊招攬生意的景象出現。何止以清涼足以形容,其程度簡直「火辣辣」到令人「血脈賁張」。

在屏東縣的萬丹鄉,有一名檳榔業者僱用的檳榔西施,為招攬顧客上門,不惜露毛露點,僅著透明的內衣褲。警方查獲後,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惟檢察官認為此種行為,其程度尚非達於「猥褻」,因此以不起訴處分終結該案。理由是猥褻定義隨著時代的社會風氣而定,不能只以司法人員的主觀認知為標準,而現今國人已普遍接受裸露下體體毛之現象,黃氏的行為難以認定構成猥褻行為。

實務上「猥褻」概念之浮動!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表示,按刑法第234條之「猥褻」係屬不確定之法律觀念,係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其判斷恆隨時代之演變、風俗之變易及地域、生活背景之差異,而有所不同,亦即應依當時實際狀況,視社會對於善良風俗之評價尺度如何及在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人興奮或產生性慾而定;「又所謂社會觀念,亦應係以一般人之感受及反應決定之,而非以特別敏感或道德高尚者之感覺為斷。」(參重要判解選輯,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四期,第137頁,1999/1)

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並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

「猥褻」概念真的在浮動嗎?

有學者以為,無論實務或學說,長久以來一直無法找到「較妥善」的刑法上猥褻定義,一方面是因為一直在行為人和被害人的性慾問題上打轉,不能自拔;另一方面,似乎沒有察覺到刑法上的猥褻是個「中性的概念」,必須和價值判斷脫勾。因此所謂的猥褻,乃係指「除性交外,若該行為公然為之,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性聯想,且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該肢體動作-如果公然為之-的足以引起一般人性聯想的知與欲」只要符合上開定義者,即為猥褻。簡單上來說,存在著法律所不禁止的「合法」猥褻,甚至我們可以斷言:絕大多數的猥褻都不是法律所禁止的,都是不可罰的,否則一般人的性生活可以繼續?是以,猥褻的概念既是固定不變的,則浮動的並非是「猥褻」的概念,而是「猥褻的處罰範圍」。(參鄭逸哲,從所謂「強吻案」談猥褻、可罰的猥褻和如何處罰可罰的猥褻,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第255頁。)

惟不論採取何者之說理,社會觀念在改變是不爭的事實,惟露毛是否從該不起訴處分以後不再受刑法之規制,清涼的街景是否依然如昔,尚待近一步的觀察。
【相關法條】
1.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
3.重要判解選輯,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四期,第137頁,1999/1
4.釋字第407號
5.90年訴字第474號

【延伸閱讀建議】
1.從所謂「強吻案」談猥褻、可罰的猥褻和如何處罰可罰的猥褻
【鄭逸哲/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第255頁】

 

資料來源:http://www.angle.com.tw/open/m95.htm月旦法學雜誌開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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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 月, 2013 at 2:41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