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西施一點公道
【2005.01.05 中國時報】
屏東一檳榔西施穿透明內褲、露毛以吸引顧客,不料卻被警察抓個正著。照過去的標準,絕對難逃「猥褻罪」之處罰。不過,時代畢竟變了,檢察官認為,露毛不必然等於「猥褻」,因此,不予起訴。
衛道之士對檳榔西施露毛無罪,可能會卯起來大罵「世風之下,人心不古」。不過,我們認為,「猥褻」之標準本就是漂移的,司法能與時俱進絕對是好事。如果司法人食古不化,跟不上世風,那才真是災難哩!
二、三十年前,台灣對「猥褻」只有一個死標準,就是「三點不露」。執法人員不管藝術或色情、國內或國外、古代或現代……反正只要露點就抓。
於是,非洲或大洋洲來的國家級舞蹈團來台表演,人家「心胸坦蕩」,「色即是空」;新聞局卻「空即是色」,硬要上空舞者在「咪咪」套椰殼。乍看,似乎我們文明,其實我們是先有「色心」,才看到「色相」,這時,遮掩反而是「色情」,是「褻瀆」。
官方遮遮掩掩,民間就偷偷摸摸。越查禁,越來勁。然後,春風關不住,「三點不露」一點兒也守不住,只好學西方,改採分級制。色,從此才比較合「情」。
不過,「三點不露」雖不得已而解禁,官方卻始終有「一點」不放心,「一點」風吹草動,就神經兮兮。也因此,警察才會對檳榔西施「明察秋毫」。
其實,檳榔西施露不露毛,絕對是「秋毫之末」。如果名模可以露點賣名牌服飾,我們又有什麼理由禁止西施露點賣檳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