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檳榔攤兩樣情 辣妹西施挨罰 抱怨處分不公
【2002.06.26 ETtoday 記者劉文俊/高雄報導 】
三民二分局於24日晚間派員執行取締檳榔西施勤務,經發現轄區一處檳榔攤有僱請清涼辣妹當街攬客行為後,雖因該檳榔攤不是非法佔用道路營業而無法對業者開單告發,但仍將該名身穿清涼辣妹裝的檳榔西施帶回依社秩法罰鍰。
台灣的檳榔西施文化已成為連外國人都慕名的一大「特色」,對於這種新興的台灣特色;即是檳榔西施身穿清涼服裝以招攬客人的作法,警方雖在衛道聲浪的壓力之下,不得不重視檳榔西施造成社會話題的情形,但在取締上卻因法源立場的爭議問題,最多只能就檳榔攤有無違法佔用道路來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予以開單告發。
至於檳榔西施穿得暴露與否,則也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四,第83條第二款處以6000元以下罰鍰而已。不過,因受理案件的法官各有認知上的差異,有時候也不見得能「依法處理」。
24日晚間,三民二分局派員執行取締檳榔西施勤務,經前往大順路與明誠路口處一家「豔名遠播」的檳榔攤查看,果然發現一個身穿紅色比基尼式內衣,外加一條薄紗短圍裙的檳榔辣妹在攬客賣檳榔。
隨後警方在上門查看時,雖查出該檳榔攤不是佔用道路營業,無法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業者開單告發,但因該名檳榔西施穿著清涼服裝,明顯有觸犯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為放蕩之姿有妨害善良風俗之嫌,仍要將她當場帶回偵辦。
該名檳榔西施雖理直氣壯表示,為什麼穿泳裝就可以在公共場所表演,她穿這樣就是犯法呢?但警方認為檳榔攤又沒有附設游泳池,其身穿如此清涼服裝應有構成違反社秩法的要件,所以還是要該名少女穿好衣服乖乖跟著警方回去,並在偵訊後依違反社秩法將全案函送簡易法庭裁處。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6/26/350-13203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