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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醫門滄桑/醫療人權和RU486

【2001.4.21 鴨嘴大夫】

最近報載口服墮胎藥RU486依照衛生署規定,使用者必須於醫師面前服用,並必須在36~48小時後回診接受檢查追蹤,因藥師團體、婦女團體與消基會相繼認為過程繁複,隱私容易曝光而引發是否違法人權之爭議。

自從去年9 月28 日RU486在美國上市之後,依FDA規定, 使用者必須歷經醫師三次追蹤步驟,第一次是驗孕及超音波証實,確定無用藥禁忌,簽同意書當面服藥後至少在急診處觀察一個小時。第二次看醫師是36~48 小後,除百分之三已流產外,需再給「前列腺素」後觀察四小時,有百之五十會在此期間內排出,第三次檢查則是在12 天之後,因仍有百分之八到二十三未完全排出而需再作「人工流產手術」。奇怪的是在美國不但沒有違反人權之譴責,而且完全符合我國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最不可思議的是負責行銷的Danco藥品公司為防止脫腺使用,不但不讓藥局銷售,而且除非醫師簽約保証遵照FDA規定給藥,否則藥品供應商還威脅不再供給醫師藥品,這種保護消費者的想法是否比泛稱的人權保護來得實際,來的週延?

如果說讓婦女在醫師面前吃藥是侵犯了隱私權,那婦產科醫師為了治療的目的,那一次檢查病人不是不得不侵犯隱私?何況比較最近衛生署仿新加坡監督上班族新結核病患吃藥,大力推動的短程直接觀察治療DOTS的一對一緊迫盯人治療方式,病人必須於送藥後當面服用後再走,不但是選擇在辦公室或捷運站口等公共場所見面,還是由義工執行而已,若要講人權侵犯非此莫甚,但也不過是為了每年一萬三千名結核症病人新病例而已,相較於台灣每年照顧三十萬墮胎人口的需要性,還能奢談什麼侵犯人權嗎? 正如衛生署長所言,RU486合法化正是讓「婦女墮胎自主權」外再多一道選擇權而已,其實美國FDA也認為口服墮胎藥後醫師的追蹤觀察是屬於「藥物流產手術」過程中的一個步驟,純屬醫療行為,醫師甚至要負消保法的醫療服務無過失責任。

    目前大陸出品的RU486走私猖獗,暴利所趨許多賣藥的不惜違法販賣,殊不知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違反藥事法第 83 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獨有偶據美國「人類壽命國際組織」總裁馬太在十月的記者會中聲明証實,在美國行銷的RU-486即將由中國大陸製造,協議是由擁有RU-486專利權的「人口會議組織」與在上海附近的華林大藥廠所簽訂,雖然在美國有「共產中國的反生命政策會擴展支配控制及美國未出生胎兒」之嘆;但自維護我國婦女健康權,生命權的真正人權的立場,若也能自中國大陸直接引進美國授權製造的RU-486藥品,化非法為合法,讓不法之徒無利可圖,相信自然也就沒有什麼假人權之名的抗議了吧!

資料來源: http://www.drkao.com/whatiscool/900421.htm#6.醫門滄桑/醫療人權和RU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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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2 月, 2013 at 10:51 上午

Posted in C.身體,C008-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