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的「父母同意條款」助長RU486氾濫──未善盡危險防止責任 官員亦難辭其咎
【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醫師高添富】
原載民國88年7月8日(四) 中國時報第15版時論廣場 社會頻道
報載,墮胎藥丸RU486已透過學生兼職方式在校園直銷,對下一代身心構成嚴重威脅,問使用RU486失敗而來求診的患者,怎麼買得到藥?都很誇張的回答:各大藥房均售;RU486依藥事法第廿二條第二項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販賣者及使用者均蹈法網-除「藥事法」外,另涉「優生保健法」、「醫師法」及「刑法」。
但RU486的確是好藥,在月經過期49天內,在優生保健醫師指示下正確使用,可達百分之九十五的完全流產率,但畢竟會引發流產出血,絕對不適合閉門造車DIY。賣藥的人講的使用方法及劑量是否正確?可不可能藥物過敏?會不會血崩?會不會排出成形胎兒(算錯日子)卡住了而嚇昏?會不會外孕不知而內出血休克危及生命?在在都是未知數及潛伏的危機。個人門診就碰過不少「不完全流產」一直出血不止的案例,甚至有流血長達月餘,貧血發臭有敗血症跡象奄奄一息才來求診的,日後能否生育大有問題;也有使用RU486劑量不足,根本沒有流產,胎兒已成長至四個月才來求診,衍生許多後遺症。
在嚴厲的「父母同意條款」限制下,連合法的優生保健醫師也幫不上忙,因而更助長RU486之氾濫。
而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者,亦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面對社會禁藥充斥,衛生署醫政處以重申RU486合法上市後只能在醫療院所使用,嚴禁在藥房出售,但藥事法沒有輸入禁藥(如RU486)的七年刑責,所以理應由醫政處同時出面告發輸入販賣者違反「優生保健法」及「密醫罪」,檢察官再主動檢舉「墮胎罪」,加重刑罰才有可能阻遏RU486之氾濫。
這些主管機關之公務員有否力行職守,攸關當今懷孕少女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權及合法優生保健醫師之工作權。雖類似此案公務員之執行職務,只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者,人民尚無法主張自己之私益而行使「公法上的請求權」,故即使身心受殺伐傷害之女子,亦無法因官員取締禁藥不力而申請國賠,但行政上「危險防止責任」之理念日益擴張,國民接受公權力保護之地位或權利還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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