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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黨派立委提人工生殖法草案 規範捐精、捐卵及代孕

【2002.05.22  ETtoday  記者張麗娜/台北報導】

跨黨派立委賴清德、簡肇棟、龐建國、張蔡美及蘇盈貴22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提出「人工生殖法草案」,以規範捐精、捐卵及代孕,以提供所有不孕夫婦一個合情、合理的解決之道。這項法案如果過關,將使全國76萬左右的不孕男女受惠。

賴清德、簡肇棟、龐建國、張蔡美及蘇盈貴等委員指出,一個人不管是先天或後天的原因,缺乏了傳宗接代所必需的生殖細胞,或是缺少足以孕育胎兒的子宮,這是不可彌補的身體缺陷,應被公平地視為生殖機能上的「殘障者」。而由於現代醫學的進步,世界其他國家對人工生殖技術及所衍生的問題,紛紛立法加以規範。

賴清德、簡肇棟指出,依照醫學的統計,20至40歲的生育年齡男女,約有10%~15%的人會出現生育障礙,依此推算,台灣現就有超過76萬人有人工生殖的需求。

龐建國、張蔡美及蘇盈貴也表示,在台灣仍極重視傳宗接代的社會價值觀,以及待認養小孩越來越少情況下,幼兒失蹤甚至販嬰事件更時有所聞。因此,他們強調,在兼顧傳統倫理價值及最新醫學科技雙重考量下,希望立院能儘速通過該法。

「人工生殖法草案」的立法主要規定如下:

一、受術病患不限於夫妻,但精卵的受贈者及代運者的委託者仍限於夫妻關係,精卵互贈則只容許於二對夫妻之間,法律關係較單純。(草案第2條)

二、無婚姻關係男女罹患不孕症,但無需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且經檢查評估合格後得實施人工生殖技術(體外授精),但不得以代孕方式實施人工生殖。(草案第26條)

三、夫妻雙方均具有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且妻具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以及因子宮疾病或全身性疾病不適合懷孕,得使用代孕者進行人工生殖。(草案第30條)

四、20歲以上,未滿40歲之婦女;曾生育子女者;經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為代孕者;以及代孕者與受術夫妻非為四親等內親屬,且輩份適當者,得為代孕者。(草案第31條)

五、公益法人經報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代孕者之仲介。(草案第35條)

六、人工生殖之子女(含以代孕方式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且禁止捐贈人認領其生殖細胞孕育所生之子女。(草案第37、38條)

七、人工生殖細胞活產次數以6次為限。(草案第13條)

八、人工生殖資料應保存至少25年。(草案第40條)

九、人工生殖子女於成年後得向主管機關查詢以下事項:了解結婚對象是否違反近親之限制;收養子女資格之限制;及其他法令關於血緣親等之限制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情形時。(草案第42條)

十、禁止使用實驗胚胎,違者最重處以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並得處2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草案第44條)

十一、禁止進行複製人,違者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45條)

十二、禁止因捐贈造成近親受胎,違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草案第46)。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5/22/304-13056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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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月, 2013 at 11:13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