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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母子保健法──提供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新方向

【2002.1.27 自由時報 陳逸玲、徐佳青】

優生保健法中規定,未成年少女行人工流產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使得許多少女在不敢告知父母的情況下,私下尋求非法的人工流產協助,造成莫大的身心傷害。聽聞衛生署將考慮修改此項規定,讓公正的社會機構協助未成年少女面對懷孕問題,在為了少女生理、心理的最佳利益著想下,女權會對此深感同意。未成年少女的非法人工流產問題對於其身心健康一直是一大威脅,在其最佳利益的考量下,允許公正第三者的介入,讓未成年少女在必要時能夠得到安全的人工流產照護,實是保障了未成年少女的健康權益。

多年來,台北市女權會一直關注優生保健 法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剝奪與其意欲控制人口生育的問題,也屢次建請衛生署依時代進步性思考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方向。回顧一九八四年的優生保健法立法,實是當時人口政策下的產物,為了要控制人口成長,以及達到優生的目的而通過的。但優生的意涵除了不合時宜外,更有歧視不同生命的意味。原法中政府「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准許中止具遺傳性、傳染性及精神疾病者的出生,乃是暗指某些人在社會上生存的不適當性,也是隱含對某些人種的打壓。對於已婚婦女在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條件下,行人工流產仍 需配偶同意的限制,更是以公權力維持父權掌控女人身體的思考與手段。

優生保健法本意在於規範生育,故應以生育的主體 │母親和子女來思考此法的內容,而非以國家強種的意識為依歸。因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台灣女人連線日前曾提出「母子保健法」,以「保護母子健康,提昇生活品質」的觀點出發,徹底的改變優生保健法之法律精神及方向。母子保健法中強調的是政府資源的主動提供、人民資訊的充分取得與女性自主的決定權。政府應以協助的角色替代介入掌控人民的生育計畫,例如:人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有關生育之健康檢查,而非政府半強制性的要求人民進行相關檢驗;對於檢查出有疾病的胎兒,一個講求人權的政府該做的並 不是進行人口選擇,而是應有相關社會資源的告知,讓家長清楚的知道小孩生下來可能面臨的問題,以及所能獲得的支援。在訊息充足的情況下,人民才有自主決定的可能性。

在人工流產方面,母子保健法則主張人工流產的決定權應回歸女性自身。孩子的出生與否當然是由夫妻共同討論,但若夫妻意見不合,誰來做最後的決定?在社會上大部分的生養責任都還落在女性身上時,當一名女性懷孕,她必須考量自己的家庭、身心狀況是否能夠承擔子女的生育教養責任,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資源支持。生或不生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贊成人工流產並非就是不在乎生命,而是要確保每一個生命的生活品質,並且都能得到良好的照護。

衛生署主動修法的良善美意當然值得肯定,但也應當切實體認到社會環境的改變與政府政策應有的理想性和前瞻性。優生保健法中包括優生及人口數量的生育控制內涵早已過時,在面對生育這樣嚴肅的課題時,討論的不應是哪一種人可以出生或不可以出生,而是讓人民有充分的資訊了解孩子生下來會有何種資源、是否可以讓每一個人都能適得其所的成長,如此才是尊重生命的真實表現。

(作者陳逸玲-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徐佳青-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

參考資料:未滿18歲少女墮胎相關規定擬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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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月, 2014 at 10:35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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