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孕婦吸菸 妨害自主
【2004.05.04 中國時報 官曉薇/北市(博士生)】
報導指出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將在最新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明訂孕婦不得吸煙,雖然強調這只是一種「訓示規定」,沒有侵害婦女權利的問題,但筆者以為期期不可,該法如經立法院通過,將會是一條侵害婦女權利並違反平等原則的不當法律。
在台灣,女人一旦結婚,肚皮有沒有大起來,便成為周遭親人最重視的事,彷彿傳宗接代是已婚女性唯一價值;懷孕後,家人親友便管東管西,「訓示」孕婦不應做這不應做那,突然間,已成年的女人又回到了處處被「訓示」的青少女時期,喪失了自主性。衛生署提出的限制孕婦吸煙的條款,就是一個漠視女性生殖自主權的立法,他們不相信女性會為自己或是肚子裡胎兒著想,也覺得社會給予懷孕婦女的社會壓力還不夠,欲用國家的力量介入,扮演父權的角色,「教訓」那些抽煙的「壞女人」。
在現行菸害防制法裡,唯一被規訓禁止抽菸的對象,是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青少年吸煙應接受戒菸教育,而戒煙教育依其實施辦法則是指「戒煙方法之教導及反菸、拒煙之宣導」。對於成年孕婦限制吸菸,則是將已成年的孕婦等同於心性未熟的青少年作為規訓的對象,而已成年男性,卻不受菸害防制法的規訓。筆者以為,這樣的規定與平等原則相悖,甚是可議。
衛生署的提案對於孕婦違反規定沒有打算加以處罰,但是卻欲比照青少年的違反規定,要求接受戒菸教育,這樣的規範不當地傳達了一項訊息:女性的身體與其生殖功能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社會、國家,吸菸的孕婦就像青少年一樣缺乏自我負責的能力,需要接受國家的再教育。筆者認為,現行透過醫院對於吸煙孕婦的勸導已經足夠,不需要透過立法限制孕婦的自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