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思考期大辯論──從墮胎權看台灣女權的倒退!
【2006.12,性/別研究室撰】
為何在台灣女權運動多年後,女人的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出現了倒退現象?台灣女人墮胎必須要有『三天思考期』,這樣的立法為何會出現?台灣女性主義運動哪裡出了問題?台灣女性主義者不都已經分享國家權力了嗎?
是什麼樣的『婦幼』意識形態篡奪了『女性主義』?台灣女性主義為何會走到這個局面?
如果沒有捍衛『性工作權』、『代理孕母』這種女性身體自主權,我們又有什麼理由來捍衛『墮胎權』呢?如果『兒少至上』的意識形態能箝制社會自由,我們又有什麼理由來辯護女性的墮胎權優先於胎兒呢?
以下文字摘自:<排斥的公民社會>一文
歷史上主流的婦女運動都是參與公民社會的吸納運動,也就是婦女由二等公民或不具公民權的狀況成為公民的運動。然而由於婦女內部的差異,不可能使所有婦女都能成為完整公民,而運動中藉以爭取公民權的論述──如女人德行(female virtue)──既是被吸納的力量,也會是排斥的判準。所以新興婦女權利運動往往伴隨著反娼掃黃運動,並不是偶然的。(略)。
同時,女性主義的運動話語或論述也可能被挪用而限制社會自由或成為社會規訓的力量。(略)
當女性主義缺乏自覺面對本身內部的性差異與性權力關係時,兒童青少年的保護論述很快的就和在性方面的婦女保護論述合流。此外女性主義者自身因年齡增長而佔據母職位置時,就更難抵擋從女性主義團體退化為婦幼保護團體的趨勢。而保護青少年兒童之論述終將順著同一話語邏輯,成為保護胎兒或甚至胚胎的論述,最終成為對女性身體自主的限制。當女性主義不能一貫堅持女人的性自主/身體自主(如對性工作與代孕工作的選擇),生殖自主權又怎能不失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