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藥物墮胎 法國准了
【2004.09.24 中國時報 蔡筱穎/巴黎報導】
二○○一年七月就已在國民議會中通過的允許女性在家中墮胎法案,卻因前衛生部長的保守態度,而使執行法令遲遲未能簽署。直到三年之後的今年,新上任的衛生部長杜斯布拉齊終於簽署准許以藥物在家墮胎的法律條文,開始執行。
這是墮胎地點形式轉變的一小步,卻是法國女性爭取維護墮胎權力的一大步。
敏感的墮胎話題在法國一直爭論不休,主要宗教的意識形態所致。墮胎行為在廿世紀初必須交由重罪法庭審理,雖然一九二三年改由輕罪法庭審理,但在四二年維琪政府時期,墮胎行為仍被視為破壞國家安全的罪行,孕婦則有被判除死刑的可能。
六○年代的女權運動促使政府終於在六七年通過法律准許使用醫學手段避孕,七一年包括女權政治人物西蒙威宜、作家莒哈絲、名演員凱薩琳丹尼芙等三百四十三位女性名人,既在新觀察家雜誌聯名,又付諸行動走上街頭呼籲合法化墮胎行為,七五年墮胎的法案終於成為事實,但要在七年後,才被社會保險體制列入可報銷項目。九三年,自行墮胎行為不再受到處罰,試圖阻礙墮胎的行為反而可能被處以罰鍰甚至入獄。
八○年代法國研製成功可以墮胎的藥錠,並於八八年正式投入市場,但是不到幾星期,廠商在國內外的各種壓力下必須回收墮胎藥丸,兩個月後,在衛生部會的支持下才重回市場。
根據衛生部的統計數字,自願墮胎的數字十年來基本平穩,二○○一年共有十九萬八千七百例並未大幅增長,其中三○%是通過藥物完成,日後以藥物墮胎的成功率預估將達九五%。
法國任何女性都可在懷孕滿十二周以前終止懷孕,若使用藥物墮胎則不能超過五周的期限。衛生部簽署的新法令主要涉及以藥物手段實行自願停止懷孕的行為,今後孕婦可以自由選擇在家中或是在醫院進行藥物墮胎,而無須像以往,即使利用藥物墮胎都規定必須在醫院或醫療診所進行。孕婦在醫生監督下服藥後,住院三四個小時才可以回家。
藥物墮胎必須遵守五個步驟,首先必須與醫生見面五次,第一次見面時醫生說明不同的墮胎辦法,並建議當事人做心理會談,遵守一周考慮時間規定;第二次問診時,簽署同意書,醫生也提供照顧程序的證明;第三次會面由醫生將藥片交給孕婦當面服下,兩天以後必須第四次回診,並在醫生監督下服下另外兩粒藥物,在十四天到廿一天之間第五次見醫生複診,確知整個過程是否成功。
即使孕婦選擇了在家中執行墮胎,但是負責的醫生仍必須與孕婦在地的公私立醫院或診所簽有協議,以便孕婦在必要時可以求助。新法令也將墮胎醫療行為的定價提高二九%,以避免一些診所因為價格太低而拒絕接受自願墮胎的病例。
對墮胎行為解除一系列相關的禁令,近年來在歐洲成為趨勢,只有愛爾蘭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墮胎的權力。法國從拿破崙法典懲治一切墮胎行為,到九○年代法律制裁阻礙墮胎的行為,更在新世紀准許女性在家中執行墮胎,一個多世紀以來,爭取身體自主性的女性意識的每一邁步,都突顯出法國社會文化的日益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