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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誰怕網路色情?

言論自由、資訊科技與女性主義的三邊對話

時  間:八十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  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
主辦單位:台灣大學法律系、台灣法學會
引 言 人:劉靜怡教授
主 持 人:許志雄教授
與 談 人:王郁琦教授、王明禮先生
紀  錄:林瑋桓先生

[與談部分]

王明禮先生:

我想針對劉教授這篇大作的幾個論題發表自己的看法,這個專題可以從不同層次來做觀察,其中最上位的問題是:色情到底好不好,該不該禁。女性主義者或二性平權運動談到色情、黃色笑話、或以女性身體為突顯的廣告、或選美活動時,是否反映社會結構對女性的壓抑、男女不平等關係、及將女性物化的宰制關係。有人也許反駁說在回教或印度教國家中,女性地位更為低落,可是沒有色情問題。但我們可以再反駁說,正因為西方社會,或是所謂比較先進的社會中,男女不平等的宰制關係已經有所鬆動,所以男性急欲透過色情發洩滿足對女性身體宰制欲望,誰是誰非並不是今天的重點。我想突顯的是,這種討論存在於所有社會中,古今中外皆然,在網路關係上自然也不例外,並不會因為網路空間的特性而使討論發生質的變化。

第二層次的問題:現今國家如何將既有憲法架構下的法律規範、法秩序、法價值判斷延申到網路上面,其實這個方向是務實的,因為它滿足社會以循序漸近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基本態度。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卻也是最不切實際的方式,因為網路空間已經不是傳統概念所能理解的空間,網路的國度中已經建立某種自主性,而這個國度早已超過了現時世界所理解的疆界。我們先了解其中的文化、互動關係,法律的實行才有意義,我們要知道所謂網路文化是跨越地理文化的整合,借這種整合、互動關係產生自主的個性。在網路文化的理論上目前已經有少數學者嘗試建立在cyberspace及real space之間畫出一條界線。換句話說,這國界並不是依地理區畫分,而是沿著cyberspace及real space來區隔。當然這種理論仍然有許多破綻,也尚未達到成熟階段,但已有可觀性及發展性。順著這種思考模式下來,如果我們試圖尋找網路的自主性,並嘗試了解網路公民構成的文化,那我們不得不問網路社會須要何種規範,這個規範可以是法律,或者承襲網際網路的傳統以不成文的習慣做規範,或者是以科技發展所構築的規範,我認為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是否應該容許一段時間累積,讓規範慢慢形成。

剛才劉教授提到:台灣在言論自由、網路的發展上還滿短淺的,可是事實上延伸至網際網路發展之前的BBS,台灣的網路發展並不算短淺,而網路上言論自由的討論其實跟外國相距不大,如果對照台灣現實世界對言論自由的討論,以及我國民主發展歷程相較於外國幾百年來的民主運動史,我國的網路族所發展、承繼形成的習慣法是跟得上國外的觀點,所以可以得知:網路的主體性在後進國家表現得比較清楚,因為後進國家的網路族與先進國家的文化理念較為相近,反而與自身所處現實世界的文化有較大的差異,所以如此形成的次文化往往有相當的成熟度,並有高度的探討價值。

我一直有一種感覺:在美國的討論中,網際網路文化常常被當作美國一種次文化來討論,所以當美國在討論網路法律時,常常不知不覺得以美國法律如何貫徹到網路的角度在思考,可是這種思考角度已經受到許多批判。在台灣現在的時空背景下,我認為這種思考方式應該避免,至少應更謹慎。

下一個問題,回到劉教授特別強調,關於資訊科技做為網路的現實規範問題,劉教授文章中反覆提到Lessig教授的觀點,基本上對軟體filter及PICS標準之所以會有疑慮,可能有二個考慮:第一,因為程式碼、軟體在網際網路裡扮演的是自然法的角色,所以是不能被抵抗的;再來,因為選擇權不是在於個人,而是在國家、公司群體的控制,這可能會影響個人自由,最後導致這種控制由政府大量界入。以上的分析固然有其道理,但是 code 在網際網路的角色不像nature law的效力,因為我們可以看到 hacker 處處都是,今天政府也許可以控制大型軟體公司,它可以叫 Microsoft、Netscape把何種程式密碼的約定放入軟體中,可是如果影響個人自由過於厲害,很容易會有抵抗的科技出現。所以我們真正關心的是:科技是否最終在為個人意志自由做服務,當然這是一個困難的題目,我們不敢擅做結論,但個人看法是比較樂觀的,因為網際網路的文化、參與者對個人意志的追求總是難以忘懷的。

 

王郁琦教授:

我從二個方面來看這個主題。第一,對網路掃黃的態度問題;第二,針對猥褻性言論,美國採用的Community standard在網路中發生的問題。

正好最近也在進行另一波網路掃黃,引起大家的重視,關於網路掃黃部分,我想分成三個小問題:第一,對於網路上色情資訊是否應該管制;第二,管不管得到;最後,我們又要如何面對。

第一個應不應該管的問題,個人並沒有自由派到完全放任色情,不做任何限制的地步,但是我覺得有二個要應該要特別注意:第一,關於色情的定義應該要非常嚴謹,不能只要一脫衣服就認定為色情,當然我國的檢察官並沒有如此保守,好像露二點還可以,但不能露三點。可是我認為應該還要再做限縮,不是說第三點露出來就當然會引起性慾,而是要把被管制的範圍做更嚴格的認定。第二,現在一般較能接受掃黃的原因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以美國來說是不談善良風俗的問題,但是我們的檢察官一般在起訴時,通常是以違害善良風俗為出發點。如果我們的風俗隨著社會進化開放,慢慢能夠容忍各種不同的言論出現,此時檢察官動不動仍以善良風俗的法益來做限制是否妥當便應加以檢討。

回到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觀點,這個理由是比較堅強的,但是對於須要密碼、私人會員制private membership的網站、資訊提供者,如果對進入網站的會員事先有對資格從嚴審查,是不是應該網開一面,因為原則上它已經避免未成年人進入可能性,如此一來在某個程度上應該尊重成年人閱讀資訊的選擇自由。我認為在一個公開的news group,或者是沒有密碼設定的網站用比較嚴格的標準或許還有道理,但是現在實務上不管這些,只要被網路警察抓到都會受限制。

第二個是管不管得到的問題,目前國內已經有四百多個色情網站,但通常是自己一個人找個安全角落經營;如果把色情認定是犯罪,而有人以企業化、有組織性的經營,來完成大規模犯罪時,通常能夠很容易將網站移到外國去,在網路中,國界是沒有意義的界定,所以單純國內掃黃的效能就十分有限。現實世界中對國內犯罪行為加以掃蕩,相較於網際網路上去掃蕩國內的網路犯罪,在意義上是不一樣的:一般掃蕩國內犯罪行為時,因為我們生活在現實世界中,會減少我們受犯罪侵犯的機率;但是在網路上只能掃蕩國內的網路色情,國外的網站又掃不到,甚至我還聽過調查局在提議,認為我們可以去找美國FBI幫忙。問題是美國為什要幫忙,別人不認為是色情的東西,不會因我國認定是色情而改變,就像一個中東國家要求我們去掃他們認定的色情,這本身便是一個笑話。在網路同樣是一個資訊,不管它的網站設在什麼地方,如果只掃國內的網站是沒有任何成效的。當然我不能肯定其中會不會有公平性的問題,因為這並不妨礙有心接觸色情者的方便性,而是讓國內有心提供資訊的人無法提供相關資訊,也就是說國內掃黃在原則上,不但保護青少年、善良風俗的理由無法達成,反而變成政治性的利益大過維護實質正義的利益,甚至掃黃本身是否合乎正義都還可以進一步討論。

第三個小問題是那我們該如何面對。現在科技上應對方法剛才二位都有提到:較新的發展是用軟體來做過濾的工作,或者提供設定分級功能科技來做篩選資訊的工作,以避免未成年人的接近。這方面的人工智慧其實還在很粗淺的階段,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大眾電腦打算引進一位華裔科學家發明的一套軟體,它可以幫助父母過濾一些不適當的言論,這套軟體用的方法很簡單,就是每當網頁上有十八歲、性….等字眼,這個網站就會被篩選排除。先不論劉教授剛才提到關於醫學上對人體器官的討論,或者教導正確性知識的網站會被清除,還可能發生在非醫學領域,比方現在有一位政治學學者發表一篇「論投票權降到十八歲以下的可行性」,題目中有「十八歲」和「性」的字眼,這篇文章就會被刪除了。另外,假定「口交」是一個應該被禁的詞彙,用新新人類的造詞法,假設有一個名詞叫「進口交易制度」,因為有「口交」字眼,在這個軟體的標準之下,也不能被接受了。當然我相信將來有一天隨著人工智慧的發展,慢慢地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但仍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甚至以現在發展出來的軟體功能,我很懷疑它是否有能力判斷出圖片是否露出第三點,因為在電腦中的圖片是一個個的位元所組成,在營幕上看去是一色情圖片,可是真正解像之後,最小單位只是一個點,那為什麼數個點的集合會構成猥褻,軟體便不能夠判讀,這不像文字還可以靠光學辯識OCR。個人覺得用這種軟體來過濾,中間問題其實是滿多的。總而言之,如果是類似 news group的public forum,因為未成年有機會接觸色情資訊,對此設做一定程度的管制是有必要的;但是對一個對進入者已經事先嚴格審查的會員制色情網站,應該尊重成年人的選擇自由,不要用一個善良風俗的大帽子來扣。

第二個大問題想談的是有關community standard的問題,這是美國對猥褻性色情言論管制的一個重要判斷標準,以是否符合當地 community所認定的色情做依據來決定是否做管制。這個community 一般指的是當地local ,也許是一個州、一個郡,或是更小的社群。個人要提出一點:在現代網路社會中community 的定義有重新思考的必要,在美國有一件BBS站跨州域的案子,行為人從別州下載色情資訊回來,結果法院是以下載者所在該州為標準來定罪,而反對這種意見一個有力的理由是:如果以下載者當地的標準來論斷,在美國來說會以最保守一州的標準來做為全國的標準,因為只要該州人民到別州下載資訊,法院都以該州標準進行判決,那再自由的州都會被該州所起訴。個人有一個不成熟的想法,是否在網路世界中,應該採用一種 virtue community standard因為一個人上網不可能參加網路的所有活動,網路本身也分成很多個小社群,譬如常逛性版的人會有自己的社群,喜歡籃球、棒球、女性主義者也都會有自己的社群,這數群不同的族類可以視為不同的 community,而用不同的標準來認定色情及應受允許的言論。

比方以女性主義者為主組成的社群,可以用比較嚴格的標準來認定色情;而另一個以色狼所組成的團體就用比較寬鬆的標準認定色情,如此一來在對任何人不生實害的前提下,大家各得其所,當然對於青少年就不允許進入以色狼所組成的網站,如此一來,政府也不須再對網路做過多限制,以上是一個粗淺的想法,歡迎大家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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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討論部分]

葉慶元先生:

因為我的論文剛好是寫網路色情的問題,所以有些問題想跟三位請教。

首先,想請問劉教授,在一九九五年通過的電子通訊法中採用一種 V-Chip的技術,試圖對有線電視的資訊做管制, V-Chip技術是該當事人自己做分級管控,它跟PICS有相當的同質性,我要問的是:如果 V-Chip的技術夠成熟,可以被法律所接受而開始適用,那為何劉教授對PICS的使用在法律上抱持比較懷疑的態度。在妳的論點上妳認為PICS的使用會導致由資訊科技的菁英來決定我們對資訊的選擇,但是PICS其實本身是一個分級制度而已,使用者可以透過不同的級數來決定自己接收的資訊,這是任何人都此有能力做的,如此一來是自己做管制?還是受他人管制?其中仍有滿大的爭議。事實上我發現滿多菁英認為透過PICS技術可以達到使用者自己控制自身想接觸資訊的目的,此時政府介入的空間何在,就令人質疑。

另外,想請教王郁琦教授,你剛才提到色情可以用community standard,但在此之前是不是應該先把猥褻、obscenity定義清楚,因為indecency並沒有community standard的問題,所謂「粗俗不雅」在美國一直存在一個單一標準,事實上有人說網路本身其實和跨州的無線電傳播一樣,具有全國同一性質,而無線電傳播是用一個全國單一標準,基於這個論點,對於網路是否同樣可以考慮用單一標準來認定?相形之下如果適用virtue community standard 就會有一個很好玩的現象:一個平常以禮自持的人到一個以禮自持的網站去,結果要受到比較高的規範;相反地一個好色的人反而受到比較寬鬆的規範,而網路通常有的叢林法則、社群現象是:像戀童癖所組成的一個網站,照virtue community standard的運作下,是否變成說所謂的好人受到比較多的控制,而所謂壞人反而不受任何限制。

 

鄭昆山教授:

網路色情跟下一個專題資訊犯罪有密切關係,而電腦犯罪的範圍非常廣泛,我希望利用這個機會把網路色情的問題單獨提出。網路色情的問題可以從刑法解釋論、立法論二方面加以觀察,而立法論的角度就是對未來刑法改革方向加以論述。

劉教授在註解40提到色情的內容是一種low-value speech,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此種美國法觀點跟國內刑法規範比較之下,現行我國刑法二百三十五條對關於散布猥褻文書、物品的行為加以處罰,但是網路色情是否屬於文書,在解釋論上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在亞太八條中,也就是十月八日公布施行的新修正刑法條文中,已經把電磁紀錄當做準文書來看待,在這樣的規範概念下,從刑法解釋論的觀點很可能構成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三五條之犯罪猥褻。但是如果從網路憲法、言論自由的角度作思考,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而在憲法第二十三條下,在一定範圍內對言論自由是可以加以限制的,如此一來,刑法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五條是不是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在解釋論上就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而從立法論觀點來談,現行法中所謂猥褻、犯罪、善良風俗是否應做改革便是我們要思考的。個人謹提供德國法上的經驗作為大家一個思考空間,德國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都有以文字、圖畫自由發表、散布意見的權利,並且有自一般情報來源接受報導,不受任何阻礙的權利。出版、廣播、報導自由應加以保障,檢驗制度不得設立。」比較重要的是第二項規定:「此等權利得依一般法律規定,或者依照保護少年的法規或保護個人名譽的法規加以限制。」因此在一九八五年的十月十二日德國公布了「散布危害青少年文書法ZJS」,對未滿十八歲的未成人閱讀猥褻文書加以限制,也許我國未來在立法上可以朝這個方向改革,以就教於引言人。但就成人社會對網路色情等風俗犯,則無必要加以犯罪化,以免有侵犯表見自由之嫌,且前揭刑法猥褻犯罪立法於六、七十年前之中國農業會,應不合當前台灣多數人之價值判斷,應速除犯罪化。

 

張洪鈞先生:

我想請問劉教授,可以看出網路軟體 V-Chip並不能完全有效限制資訊,我們也可以發現世界各國在色情資訊的保護、限制上,立法當局與學者之間的討論並非十分統一,那我要問的是在網路犯罪管轄部分,如果我國把本國所有的色情網站一掃而光,但以網路色情泛濫超越國界限制的特性,我們仍然可以取得同樣的資訊,如此一來,這樣的掃蕩是否會有意義。

 

陳文正法官:

最近家裡裝設了 Hi-net,可以連上網路,但是又怕小孩子亂逛會碰到網路色情。剛才劉教授提到Netscape已經有一種控制過濾的軟體,請問以現在瀏覽器 4.0版本是以英文或中文操作,而其中有沒有更詳細的分級控制。

 

劉淑芬同學:

剛才王郁琦教授提到對色情定義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解釋,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有些女性主義者用放毒等資訊科技上報復手段來制裁侵犯她們的男性時,此在現行法上是否會受到約束。又王教授認為對這種資訊報復手段應該如何約束。而你昨天和葉俊榮教授的對話中也提到:所有的資訊並非應該完全被公開,尤其在現在網路發達、隱私權不容易被保護的時代,此時在修法上最怕遇到什麼樣的問題。

想請教劉教授,我們知道輿論可以捧一個人上天,同樣地也可以殺死一個人,而女性在面對男性的言論侵犯時,往往在網路上強暴比殺人對女性的影響更為嚴重,那以一個女性的立場來看,妳覺得女性應該以什樣的心態來面對這種言論。

 

王展星同學:

針對上一位同學提到電腦病毒的問題,刑法新修正條文中第三百五十二條對於這種行為是加以處罰的。

英國犯罪學家Jock Young說過一句話:「犯罪是由國家定義的」,而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所選擇的處罰類型往往是用來穩定規範適用的進行,也代表國家權力控制所在。那今天要討論的問題是網路色情是否可以為國家所控制,我們可以發現現代刑法架構下,刑法二百二十條以下的規定,像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基本上是一種侵犯性自由的規範,而我國卻把它放在社會公序良俗的法益上,在傳統國家規範下,可以用差異化的手段來控制性慾的產生,但私底下的社會對於性慾的追求仍舊不能抑制。而網路世界是一種虛幻世界的平等,它破壞了差異的存在,變成性慾無法由國權機關來做控制。現在要討論的是對性慾的控制是否有必要延伸到網路的控制上,也就是說,現代國權機關對於性慾的重新控制於今日的新式的、虛幻的溝通管道之下到底要用什麼方法加以控制。

最後在網路色情中最常討論的是青少年的保護,但事實上我們對青少年的保護真的是網路色情下所考量的?或者背後目的是製造另一個資本主義制度下可以利用的健全青少年。

 

李忠雄律師:

今天討論的網路色情以現行法來看也是一種網路犯罪,我的看法是:科技發展迅速,而法律都跟在科技後面追,而且往往追不到。網路科技不只是一個國家的問題,它具有世界化的特性,原則上各國有各自的法律,規範自身的管轄領域,但是對從外國進入的資訊要加以約束,除非有一個世界性的法律、條約、公約,而形成一個公約是很困難的,因為這牽涉每一個國家不同的習慣,而且須要得到各國的同意。我的看法是:資訊已經發達到世界性的傳播程度,除非有世界性的法律才能管制,但世界性的法律也永遠追不上科技的腳步,在很多電子領域也是如此,像最近公布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立法後,科技又向前推了一點,導致一部分法條無法適用。所以對於網路犯罪,法律永遠無法跟得上,這是技術性的問題。結論是除非世界上各國大家觀念一致,立出一致的法律,但這也是達不到的。

 

張宗琦先生: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王郁琦教授,你剛才提到會員、非會員、成年、未成年的字眼,那我想要釐清一個觀點,王教授是否認為能藉由在網路上對未成年設限而就能使網路上言論自由更加健全或開放,比方以既有的標準來說,對成年人可以露第三點,而對未成人即使一點也不能露:或者更進一步說網路社會中的色情標準,跟一般平面媒體的色情標準是否有不同密度的審查基準。

另外想請問劉教授的是,記得劉教授在報上有一篇投書是「當全民上網遇上漫天法網」,不知道劉教授認為這個標題後面應該掛上問號還是驚嘆號,我的意思是說:宣示法律為何、言論自由的標準為何終究仍然要由司法院來認定,就像約翰.馬歇爾大法官在一八O三年 Marbury一案中宣示法律為何是司法的本職任務,是否能請劉教授再說明一下妳的觀點。

 

蔡昆洲同學:

首先針對剛才發言的學長,你對網路的觀察可能有所誤解,網路上的人際互動關係絕對不是平等的,相對地它的權力架構和控制技術可能比現實世界更加嚴謹。

從剛才的討論中突顯一點:網際網路是一個獨立的空間,我接觸網路的二年間一直在思索這個問題,而答案也似乎愈來愈明顯,就是事實上網際網路可能只是現實世界的一個延伸而已,它並不是一個獨立出來的空間,從網路個人身分日漸被確認以及網路上的人際互動回饋到實際的人際互動關係愈益頻繁,這二點可以看出網路世界只是現實世界的一個延伸,而非一個獨立的空間。就像昨天的討論上有人提到:「所有的法律都是網路」,我想這應該可以解釋成:因為法律是在規範人與人間的人際互動,而網路使人際互動的可能性增加,為了規範新的互動方式,所以所有法律都要做重大的修改,在網際網路尚未發展到今天程度之前,有人提到可以在cyber space 、real world之間做畫分,各自使用各自的規範,在今天這種情形已經是不可能的。

 

葉慶元先生:

從 virtue community standard來看,今天網路上已經有所謂色情虛擬社區標準存在。一般網站、ISP中有所謂版主、站長,他們都有一套管理規則,比方說放在比較保守的ISP底下的網頁,管理者就會要求不能有任何色情存在,如果不能達到版主的要求時,版主可以刪除不合乎要求的文章,所以網路還是有獨立自主性存在,可以對網路的言論自行做篩選,而不須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其實我們也可以省思:為什麼要管制、質疑色情,坦白說激發性欲的東西又如何,就像我們討論無被害者犯罪一樣,當一個人看了色情書刊後,可能對身體造成一些不良影響,事實上有無影響在實証上還有很大的爭議,那為什麼要去加以禁止?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政治性的言論也許危險度更高,比方驅逐外省人,或像三K黨人偏激的傾向,這方面我們都不做禁止,那為何獨獨對性的言論就用比較嚴苛的標準,這是不是有所謂的雙重標準存在?

從憲法第二十三條來看,國家只能在例外情形對人民的言論自由加以限制,如果今天連管制的理由都看不清楚,而且在對本國的人民做管制後,又不能禁絕國內的人民接收到外國的色情資訊,這種無效管制在比例原則下是不合適當性、是違憲的。新修正的刑法條文將電磁紀錄視為文書,但用刑法管制是沒有意義的,只是對本國的資訊提供者產生寒蟬效用,導致不敢提出資訊,而且對一般少年、公序良俗的保護效果也無法達成。

 

鄭中人教授:

想請教劉教授,最近美國是否有實証調查,針對在有色情網路後,對色情言論所要禁絕的行為是否因而有增加。我想在情欲的世界中,網路也許可以成為部分被禁絕行為的發洩管道。

 

高金桂教授:

針對劉教授的報告,不知道妳的立場是否支持色情網路的開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是不是有什麼限制,請劉教授加以說明。另外有人提出憲法上的言論自由、表見自由,而主張色情網路不應予以干涉,我認為這是相當危險的,在現行嚴重的性暴力犯罪,事實上很多青少年是從誇張偏頗的錄影帶上學習到犯罪的動機、手段,本人的立場比較近鄭崑山教授、王郁琦教授的看法,就是在為了保護青少年的目的下,對色情網路做適當規範並不違背比例原則。

另外鄭崑山教授提到:現在我國刑法已經將第二二○條文書的概念包括電磁紀錄,不過第二百三十五條並非偽造文書罪章,所以擴大文書的概念並不能適用在二百三十五條之上,關於這一點也許可以把文書的概念規定在刑法總則中加以解決,並且二百三十五條本身對「圖畫」的定義也可以修正為包括電腦終端機上影像的顯示。

最後我有一個意見,將來我們在制定規範色情網路的法律時,應該先回顧現行刑法是否有無可資適用的法條,若已有,則不必贅曾增條文;若規範不足,亦宜增修條文,以補規範上之漏洞。不要動不動就想到特別法,另於修正刑法時,應考慮到與違反著作權法之處罰界限問題,避免形成兩個法律規範之可罰行為的交集,致生適用法律之困擾。

 

鄭昆山教授:

剛才高教授可能有些誤會,在新修正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明確指出:「….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所以整個刑法各罪中,電磁紀錄都可以準文書論,謹供高教授參考。

 

高金桂教授:
感謝鄭教授之指正,由於新修正條文不在手邊,致生誤解,這正反應第二三五條立法解釋擴及其他罪章適用上不妥之處。按依常例,個別立法解適,通常於各罪章中適當的條項中,規定立法解釋,如刑法第三二三條關於動產包括電器、電磁紀錄之解釋,及第三四九條第三項對因贓物變得之物論以贓物之解釋,其他罪章若需為各別立法解釋,亦應於適當條文規定引用其他罪章之立法解釋條文,如第三三八條規定第三二三條適用侵占罪,及第三四三條規定詐欺背信罪適用第三二三條之規定。故新修正第二二○條第一項規定文書之概念亦適用其他罪章,違反體例甚明(撈過界了)。個人因而認為若該文書之解釋若適用於所有罪章,應於總則第十條中加以妥加規定,免生適用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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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與結論]

劉靜怡教授:

有關程式碼或者電腦軟硬體是否果真在網路世界裡扮演類似無可抵抗的「自然力量」角色這個問題,我想我們應該以網路上的「一般人」的立場來觀察這個說法。 Hackers固然無所不在,但是我們應該知道絕大部份的網路使用者不是具有神奇技術能力的 hackers,無從憑其基本的網路知識突破由資訊科技架設起來的規範架構,從這個意義來看,電腦軟硬體的確是具有空前效率的規範力量,極可能讓我們在憲政文化下所強調的個人選擇自主性大幅萎縮。這也同時是為什麼政府不假自己之手,而以Microsoft或 Netscape這些掌控網路世界通道的組織,透過資訊科技如PICS或電腦軟硬體的使用進行私管制(private regulation)時,令人必須格外戒慎恐懼的原因。因為,當直接使用資訊科技進行管制,甚或限制言論自由與資訊取得自由的不是政府,而是與政府具有緊密利益關係的商業組織時,依照主流憲法理論,我們想到法院裡挑戰這種私管制,進行違憲訴訟,其實是非常難 argue的,原因無他,因為大家都清楚這種私管制基本上乃被定性成是一種私人行為,甚至是網路使用者與 ISP或者其他商業組織之間的私人契約行為,與憲法所規範的國家與個人關係無涉,很難有成立違憲的說法。換言之,透過PICS或者電腦軟體這些資訊科技進行控制,其微妙與可怕之處不但在於其高度效率,更在於其迂迴作法可以迴避違憲問題。

其次,我想針對各個問題做個比較總體性的回應。有幾位問到我對管制網路色情的立場,也許我是傳統法律人中「反社會人格」比較明顯的人,所以今天才會遊走在非法律學界裡。無論如何,我個人的立場是認為我們不應該對我們這個社會所理解的「色情」採取全面反對的立場。在這個意義之下,唯一必須關注的重點可能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是即使這個管制目的正當,是否要透過法律來進行規範,卻是令人質疑的。也許我們可以將保護未成年人的教育責任交給家庭中的父母,至於國家公權力是否應該透過立法要求所有的父母在家裡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過濾網路資訊,甚至以統一的標準過濾資訊,則是爭議性頗大的問題。這讓我們必須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到底國家公權力有沒有理由介入父母對自己的子女所採取的管教方式?尤其,國家急切地想要透過資訊科技的運用,塑造出其心目中的理想下一代,到底目的是否非常單純,還是像剛才那位同學說的向資本主義制度認同的所謂健全青少年,的確值得我們深思長遠來看,其是否為明智的抉擇。另一方面,如果是在學校裡或者公共圖書館中透過資訊科技過濾網路資訊,則一樣是個值得爭執的憲法與網路政策問題。

另外談到V-Chip技術,美國一九九六年的傳播通訊法是規定把V-Chip裝置在電視裡面,它給業者二年時間制定自律性規範。首先,V-Chip基本上是用在廣電媒體上,而回溯到 CDA的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網路的空間可能比較類似平面印刷媒體,如果是這樣,V-Chip與PICS兩者就會有相當程度的區別實益。其實,話說回來,V-Chip是否果真沒有違憲問題,其實是人言言殊的,並不因為V-Chip已經正式立法而有所不同。尤其V-Chip要求傳播資訊者必須做自我分級與標示工作,基本上可能會被定性成是一種 forced speech,當一個人不想說話,卻被強迫說話時,對不起,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很可能還是違憲的,更嚴重的是,V-Chip相關的分級是透過所謂以政府為後盾的產業自律方式形成,可能是一個表面上看來合憲的內容控制措施,這個問題同樣會出現在與PICS搭配的分級制度上。

同時,PICS本身不只是一種分級制度,而是一種平台技術,其必須搭配分級制度來運作,基本上,分級制度當然是會有各種級數可供選擇,那麼我們要問的便是此時國家公權力界入的空間在那裡﹖我們是要全然仰賴國家來分級嗎?尤其,每個使用PICS的國家,都必須根據其文化與社會需求制定分級制度,於是,其中究竟會出現多少不合理的censor-ship的現象,便值得深思。所以,往後在實證上究竟這些由不同法律管轄領域的政府所背書的PICS分級制度如何制定或寫成,有可能在這個跨越國家疆界的網路世界裡出現哪些荒謬的結果,在網路世界的規範體系方面會呈現出哪些意涵,便成了具有相當高程度學術趣味的問題。同時,再重複一次,這裡讓人害怕的是:我們的政府有時候還是很聰明的,也許有一天政府不會立法要求每一個人去做強制性的自我分級,而是透過所謂產業自律的方式,讓私人組織來控制分級制度,但是,當類似現象在政府的長期利益與網路商務的發展逐漸合流之後日益明顯之後,這到底能不能讓大家都接受,卻還大可以再做討論。

另外有位同學提到站在女性的立場要如何看待網路的色情暴力、強暴,這裡可以發展的論點是探究網路社會規範的各種可能性的問題,這也是我一直在從事研究的重點領域之一。我想網路上性、暴力、謀殺其實反映了幾個現象:一是現實世界已經存在的現象或者潛在心態的投射,第二則是基本上我們長久生活在台灣這個一致化程度較高的半威權社會裡,太習慣單一性別與認同主宰的成長環境,並不習慣在單一性別控制的空間中,尤其是網路上的某些空間中,學習平等對待不同性別、相異認同者的意見。就像孫秀蕙老師女性主義版自己的房間被侵入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侵入者的心態就是要破壞這個空間,發表一些她們不喜歡的言論,我想這是兩性之間﹑不同性別認同的人,甚至一般網民(Netizen)必須要互相學習尊重對話的地方。至於女性應該以什麼心態面對這些網路上的騷擾與傷害,我想作為一個女性,我必須非常慚愧地說我還沒有固定或成熟的想法,以目前的關店來說,我會嘗試將其抽象化,換言之,畢竟網路還是提供給一向在現實社會裡具有刻板印象的女性比較多的發言反駁機會,所以我會希望透過更多理性對話的嘗試來治療,而不要將其擴大成毫無建設性意義的情緒化反應或者謾罵,這也可能是比較合乎網路文化的反應模式。

另外,王教授評論中以及聽眾意見中提到community standard的問題,這個問題表面上看起來是所謂將本地網路色情資訊來源一掃而光,仍然無從遏止來自國外網站的色情資訊,以及本國法院管轄權對於流通在網路上的跨國資訊到底有多大這種簡單問題,其實不只牽涉到現實世界的實證法律如何適用到網路裡,現實世界的法院對於網路該採取哪種態度的問題,也牽涉經濟學家所謂集體行動的邏輯與困境,即colllective action的問題。

至於到底網路是否為一個獨立的空間,以及網路世界最終所適用的規範體系是否必須全然由現實世界的司法權來界定的問題,我想用比較間接的方式丟給大家幾個思考引子。首先,我想我們應該解決的,已經不再是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二分的問題,而是你在網路世界裡活動時,同時也身在現實世界裡,而你的網路活動對現實世界造成或多或少的外溢(spillover )效果時,是不是便給了現實世界的政府正當的管制理由這個問題,這是傳統管制理論會討論的議題,相信網路法律的討論也不例外。但是即使如此,網路規範是否必須全然交給現實世界的司法權來界定,可能卻是比較有彈性的,例如,到底網路世界裡已經出現的一些非司法性質的紛爭解決機制,是否可行呢?換言之,宣示法律為何,是否仍然限於是現實世界的司法權的任務,還是有可能另闢蹊徑,我想還需要觀察一段時間,免得這個說法變成現實世界的法院過於積極的藉口。其次,即使宣示法律為何是現實世界的法院的任務,法院是不是應該時時反躬自省,其究竟應該如何宣示法律,以及宣示何種法律,才不至於背離我們在現實世界的憲政體制下所享有的個人基本自由權利?我想這些都是相當困難的問題,需要大家共同討論思考。

 

王明禮先生:

我想先回答網際網路是否是一個獨立空間的問題,其中爭點包括了它可不可能、它現在或過去是不是、以及應不應該如此,我們在思考這些問題時,還要看我們如何定義「獨立空間」, 當然,沒有一個人可以完全活在網際網路之中,人總是要吃飯睡覺的,如果我們說的獨立空間是:某特定領域的參與者,他們有獨特的個性,而這種個性與其他存在空間不同,此時一個人有可能存在於數個不同的網路空間。從法律社會學及法學規範的角度進一步要探討的是:如何規範這個群體,如此一來網際網路做為獨立空間就有其實益,這也是許多法學家、社會學家、人類文化學家在思考的問題。剛才也說這個理論研究還在初步階段、並未成熟,但是我們看到這種可能性使得現實社會中某些難以達到的理想變成可能。拉回到今天的主題—網路色情-來,文化空間的界定對我們要如何規範有很大的影響。例如歐洲對露幾點並不太在意,網路色情在歐州露幾點並沒有太大關係,但是他們對網路上出現NAZI的標誌有很強烈的反應,所以每個文化社會中各自有其對適當、不適當的認定標準,而適當與否之間其實又有不同層次的灰色地帶。比方今天可能有人認為色情言論該被容許,至少不該用刑法來處罰,但是這跟個人是否喜歡這種言論貼在個人ISP的homepage上是二回事。換句話說,今天網路能做到讓各個群體基於自由選擇,對自己的生活環境空間、所希望接觸的事物有更大的控制權,這就是網路的貢獻,如此一來在網路不同群體間適用不同的規範就有其意義。

 

王郁琦教授:

針對葉慶元先生的問題,我剛才也說把community standard用在cyber-space law 的看法並不十分成熟。首先要針對你說正直的人受到嚴格的審查標準,而壞人受到比較寬鬆標準這個論點做一個釐清,我認為在名詞定義上,一個保守的人不一定代表他正直,喜歡看色情書刊的人也不代表他是壞人。再者,我仍然肯定community standard可以適用在這種區分上,因為網路世界的特性和現實世界不同,如果不喜中華民國法律,要搬出中華民國是非常困難的,但是網路上一個人可以有多重人格,沒有人強迫你一定要待在某個地方,所以一個人一旦參與某個community,他是自願,有選擇權的。第二個原因是基於成員的共同觀點,如果在一個由所謂正直的人所組成的community ,他們本來就不能容忍色情的東西,而色狼所組成的社群,當然沒有這個顧忌。

另外葉先生提到以孩童為對象的色情資訊,我覺得這可以從另一個觀點出發,國家基於政策的考量要保護被拍照的小孩,所以去禁止以孩童為對象的色情資訊。從這個方向還可以衍生出更大的問題,假設有一個喜歡獸交的網站社群,就失去國家要保護兒童的利益,獸交對一般人而言可能認為是變態,可是在那個社群中這是常態,這方面其實可以再做討論。

另外有人提到網路的標準,及現實世界的標準是否應該不一樣,我認為某個程度上本來就不一樣,因為現實世界受到許多有形的界限的限制,今天你很難離開一個地方,相較於網路上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社群,二者之間有很大的不同,當然就受不同標準的規範。更何況參加一個社群的人也不一定同屬於一個國家,所以區分網路社會及現實社會二種標準,我認為是可以被接受的。

接下來有人提到隱私權的問題,因為與這個主題無關,所以在此不做回應。

 

劉靜怡教授:

剛才鄭中人教授提到:有沒有任何實証研究可以佐証網路色情的確對現實世界的行為發生觸發作用。我在文章中提到(註解25)在九五年夏天時,時代雜誌有一篇關於網路色情資訊的學術研究的報導,結果證明這個研究有許多偽造的數據,本身根本就是一項醜聞,這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想想所謂的網路色情,是不是遭到過度的渲染,以符合這個社會逐漸形成的「政治正確」目的。不過,針對我國倒是有一個有趣的訊息,我將在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舉辦的「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中發表一篇文章,寫作過程中看到一則報導說法務部最近做了一個統計報告,數據顯示這一年來青少年的性犯罪比例大有增加,它提出的原因之一就是網路色情的泛濫,這中間所傳達給我們的訊息彷彿是:在男性青少年的身體中好像裝置一個晶片,而透過網路色情的刺激,這些男性青少年就會自動產生做出某些攻擊性或者強暴性動作的反應,這種推論是不是合理,立場是不是過於極端,我想是很值得懷疑。

其次,我們甚至可以反向思考的是,相較於現實世界裡許多「危險」的性冒險或性行為,網路世界所提供的,是不是反而是比較安全的性冒險與性嘗試管道,不至於產生過多的副作用。從這個觀點來看,在一個比較壓抑的社會裡,如果青少年的許多性疑問與性幻想無法在現實世界裡獲得解答,卻能在網路世界裡獲得共享與解惑的機會,究竟我們應該如何看待網路色情對青少年的影響,恐怕是值得我們去除恐懼和排斥等政治正確心態,重新思考的。

剛才有同學提到對網路犯罪,司法體系、檢警機關如何認定的問題,我比較擔心的地方反而在於:當大家還沒有搞清楚什麼樣的行為應該受規範之前,政府已經替你套了一個網路犯罪的大帽子,其實不見得每一個人都承受得起,或者應該承受這頂帽子的。請問:如果是一個成年人,為什麼不能在自己的房間裡、電腦桌前,看一些公權力機關所謂不文雅的東西,我想這相當程度來說還涉及隱私權的問題。甚至我們還可以問:政府可不可以在網路上放一個蟲bug,這個 bug會自動植入每個人的電腦裡,不會對你造成任何困擾,或者對你的電腦造成任何傷害,但卻永遠非常有效率地監視每個人在電腦上與網路上的一舉一動,透過這種方式來根絕政府所不喜歡的所謂「網路犯罪」或者「網路色情」,請問:這是我們所期待的資訊社會嗎?

主持人許志雄教授:

今天討論非常熱烈,因為時間的關係不能讓大家暢所欲言,在此表示歉意,同時謝謝各位的參與。

資料來源:http://www.law.ntu.edu.tw/TaiwanLawSociety/meet/aa4.htm

Written by admin

8 1 月, 2014 at 3:56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