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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公民權、女權與性權

【文/李銀河】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權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看來,這項權利不僅是保護公民的身體不受他人侵害、不被他人非法拘禁,還應包括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隨意安排、處置自己身體的自由權利。因此,性權利是人身自由權利的題中應有之義。公民的性權利應當包括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同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為任何目的而發生的出於公民自願的性行為,其前提是不能傷害他人。女性是公民,女性權利中當然也包括上述性權利。

時至21世紀,大多數中國人已經可以認同上述原則,覺得自己是應當擁有上述公民權、女權和性權利的了。然而,就在一、二十年前,對上述權利的侵犯還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僅以一個記錄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集中的案件為例。這個案件被記錄在案例集的一個小分類中,標題是「勾引男性多人,與之搞兩性關係」:「被告人王XX,女,先後勾引多名男子與其亂搞兩性關係。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

這個案例的判決有明顯的荒唐之處。法律在這個案件中懲罰的是婚姻關係之外的性行為。按照這個判例的邏輯,只要性行為發生在沒有婚姻關係的人們之間就要受到刑事懲罰。如果嚴格執行這一法律,大多數公民都應受懲罰——根據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調查統計,僅僅婚外性行為就可以達到40%之多,加上不在婚而有性活動 (婚前性活動和單身人群的性活動) 的人群,當超過人口半數。目前,在我們的社會中,婚前性活動和同居者越來越多,任何嚴格執行只要不結婚就不能有性關係的原則的企圖,都是極為不現實的。在北歐一些國家,婚前性行為能夠達到人口的95%,中國雖然沒有這麼高的比例,這一比例越來越高已呈不可阻擋之勢。因此,用刑法來懲治婚姻關係之外的性行為的做法會顯得越來越荒唐。

此類法律不僅從個人有權利處置自己身體的公民權角度看是錯誤的,而且從女權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案例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與其亂搞兩性關係」。首先,怎麼能夠確切知道是女性勾引了男性,而不是男性勾引了女性?在兩性的非婚性行為中,雙方負有同等的責任,為什麼要單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說這樣判決的理由在於這個女人是一個人同多個男性發生性關係,從而獲罪,那麼又有什麼證據證明和她發生性關係的那些男性全都是只有她一個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應當按同罪處理?其次,一個女性有沒有權利同「多名男子」發生兩性關係?這是一個女性的基本權利問題。女性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是懲罰。

一個20年前在我們的社會中實際發生的事件,在今天的人看來已經像荒誕劇中的情節那樣令人不可思議,一項20年前十分莊嚴的法庭判決,在今天看來已經如此滑稽可笑,這就說明:我們的社會的確是改變了,進步了。人們的行為規範和觀念已經改變了,人們的權利意識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這是一個權利意識空前高漲的時代。在我們這樣一個幾千年來只有王權、沒有個人權利意識的國度,這是一個史無前例的時代,是一個令人感到歡欣鼓舞的時代,是一個令生活在這個時代的中國人感到慶幸的時代。

 

資料來源: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5655

Written by admin

10 1 月, 2014 at 2:53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