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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一夜情附電話 網路惡作劇判賠30萬元

【2002.05.01  中時晚報 王吟芳/台北報導】

一名擔任快遞工作的許姓男子,去年五月間因一時無聊,擅自將朋友林女的年籍外貌、電話號碼等私人資料刊登在網路上的「一夜情」等留言版,造成林女行動電話不分日夜應接不暇,生活備受騷擾。林女認為名譽權受侵害,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日前審結,判決許某應為其行為賠償卅萬元。

林姓女子起訴指出,許某未經她同意,在去年五月間擅自將她的真實姓名、行動電話、年齡、身材特徵等隱私資料,以不堪的文字公然散佈在數個色情網站,致使網友不分日夜撥打她的行動電話,不但侵害她的名譽,她還必須為此事多次往返相關機構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規範侵權行為的目的,不在維護社會秩序,而在於補救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縱使僅有一、二人知悉此散布侵害名譽的內容,被害人名譽在對方心中亦已受影響,本案被告行為確屬侵害原告名譽,原告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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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月, 2014 at 10:24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