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猥褻出版品?
【2005.03.28 中時晚報 施威全】
何為猥褻出版品,英國1868年的判例下了刑事定義:端視那些被指為猥褻的事物,是否使心靈易受不道德事物感染的人敗德與墮落。一個老法律,比21世紀的台灣刑法235條還深入,台刑法只講: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
英判例兩特點:一,明確標出受害者,必須有人因看了該出版品而墮落,這才算猥褻。該案例是刑事判決,法庭的立場很清楚:不是在幫行政單位檢驗出版品;也不是幫政府作思想檢查;只關心有無人受害。相較之下,台刑法中不見受害者,不遮掩其為行政權服務的企圖。
第二,社會脈絡應是犯刑與否的考量依據。所以1954年關於著名小說《脂粉客》的判決裡,法官強調:「陪審團的責任不在思索1868年當時社會如何看待猥褻品,而是要看今年的讀者接受度」;「不適合青少年閱讀的,出版了,不等於犯罪」。在台灣,直到前兩年,彰化地院吳法官才明確指出此點。他把猥褻的定義從行政權手中搶回給法庭,主張公權力以刑罰手段強制禁慾主義不妥,該案「性交畫面,只單純刺激性慾,正常性慾宣洩,無罪。」
吳法官點出了刑法談猥褻的盲點:純個人行為,買、租或下載,擺明了就是要刺激性慾,為何提供者該罰?可見,刑法的猥褻,免不了就是以刑為名,為行政權行思想控制之實。此為70年英法界為錄影帶出版管理辯論的重點。相同爭議,今日網路流行,值得再重新檢視:在家自己爽到底可不可以?
猥褻出版品管理,行政法的範疇,不該刑法來管。可笑的是,台新聞局搞個「逾越限制級」,反過頭來引刑法當法源,以恐嚇為手段處理憲政層次爭議,落伍英國百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