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小廣告 性不性由你
【2005.01.05 中國時報 李文輝】
繼屏東地檢署不起訴露毛檳榔西施,板橋地檢署昨天也不起訴散發色情小廣告行為人,一時之間,似乎是遍地腥羶、滿街風化。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第四○七號解釋文指出,猥褻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尊重憲法,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就色情廣告案而言,法律明令禁止的是使人為性交易的廣告,當然就要不法廣告下定義,可是面對一張只有美女圖字樣、及電話號碼的廣告時,檢方似乎把社會分成兩種人:一是一望即知、「熟悉門道」的人;一是只有在詢問刊登目的才會知道的「純潔之社會多數人」,進而推論如此很難讓人產生性交易的慾望,而對散發者不起訴。可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目的,就在於避免兒童、少年透過無所不在的各種媒介,接觸到色情,如此小廣告,既不賣吃、也不賣屋,如果不是色情廣告,難道是在傳教?
再者,露毛西施看起來是明示色情、暗示賣檳榔;小廣告卻是明示風情、暗示性交易,後者對社會危害更大,如果無法從紙面上看到性交易訊息,至少也要幫「社會上的純潔多數人」加強蒐證,查明真相,而不是失之草率的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