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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原味內褲 無法可罰

【2005.04.12 自由時報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網路上公開販售真人穿過的「原味內衣褲」合不合法?台北市議員昨天呼籲警局、衛生局認真面對此事,警方坦承目前無法可罰,北市衛生局長宋晏仁指出,這些沾有人體體液、分泌物的內衣褲,仍潛藏傳染疾病的危險,如明知自己罹患疾病而陷他人於危險者,就必須負擔刑責。

北市議員侯冠群昨天指出,部分拍賣網站或網路留言板上,貼有許多販售真人穿過的「原味內衣褲」廣告,自稱是大學女生者張貼價目表,甚至連毛髮、絲襪、女用護墊、衛生棉都販售,張貼的用字用語相當淫穢,卻在青少年的網路留言板、網站間相當盛行。

侯冠群表示,販售者為了證明這些衣物用品是女性使用過,甚至依照「郵寄」、「當面交貨」、「當面脫衣」等分類標價,指穿過的內衣「寄送」四百元、「當面交」一千元、「當面脫」一千五百元,而「蜜汁小褲褲」,寄送的九百元、面交價一千八百元、當面脫兩千兩百元,以證明確實是真人使用過的「產品」。

侯冠群說,「面交」的舉動,其實是陷入色情陷阱的第一步,如果販售者當場暴露身體,更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對購買者的身體有危害,更可能危害青少年,甚至引發性暴力犯罪,值得警方與衛生單位重視。

面對議員的質詢,北市警察局長王卓鈞思考許久後表示,目前法律只針對媒介色情交易部分規範,如果沒有媒介性交易,警方目前無法可管,至於真人脫衣部分,如果不是在公開場所,沒有構成猥褻或妨礙風化,就不違法,如果沒有上述行為,警方雖然明知其行為不恰當,仍無法可罰。

北市衛生局長宋晏仁表示,如果販售者罹患性病等傳染病,人體體液、分泌物確實有傳染疾病的危險,如果販售者明知自己罹患法定傳染病,仍將體液散布於他人,使他人陷於傳染危險時,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須處以三年以下、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傳染愛滋病者刑責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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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 月, 2014 at 3:26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