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竟是親兄妹 民俗與法律相距甚遠?
【2006.08.27 人民網 文/李克杰】
1985年,年僅15歲的侯蓮(化名)在外公外婆的安排下,與同母異父的哥哥林瑞富(化名)結婚(實際是同居,至今也沒有結婚証),並生下一子一女。2001年走出山村到上海打工的侯蓮,開始意識到這樁姻緣的愚昧,2004年4月,正式向丈夫提出了離婚。
然而,侯蓮的離婚路程卻不是平坦的,不僅比她大12歲的丈夫堅決不同意離婚,就連她的女兒也“不覺得有什麼不對”,“不想他們離婚”。至於村裡人,則更不覺得“兄妹婚”有什麼不妥,認為既不是一個姓,也不是一個爹,算不上近親,反而認為這是“親上加親”的好姻緣,而對於侯蓮要離婚的行為,則普遍被認為是出去打了幾年工,認識其他男人了。
從法律上講,侯蓮與林瑞富的關系是同居關系,因為同居行為開始於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按照當時的規定,他們的同居關系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但由於侯蓮與林瑞富是同母異父的兄妹關系,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禁止性規定,其事實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應予解除。
既然“兄妹婚”是違法婚姻,侯蓮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就應當是合理合法的,應該得到支持,那麼為什麼其家屬和當地村民卻持完全相反的態度呢?民俗與法律為何反差如此巨大呢?
任何社會都有豐富的民俗習慣,中國社會也不例外。在婚姻問題上,中國歷來就有“親上加親”的傳統做法,其中“姑舅親”(即姑姑的子女與舅舅的子女結婚)和“姨娘親”(姨表兄弟姐妹之間結婚)較為盛行。然而,現代醫學科技的發展証明,這些婚姻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通婚,由於血緣關系較近,容易引起下一代畸形,並使遺傳性疾病傳播的危險性大大提高,有的甚至是隔代遺傳,不僅直接關系到婚姻家庭的幸福,而且嚴重影響人口質量和國民素質,為此我國婚姻法始終將這類情況列為禁止之列。
然而,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傳統民俗有著較強的相對獨立性,特別是在那些地域偏遠、經濟和教育都欠發達的地區和農村,一些傳統民俗還勢力強大,實質性地左右著當地群眾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模式。侯蓮的家鄉就是一個典型。在侯蓮外出打工前的十六年時間裡,竟然沒有認識到“兄妹婚”的愚昧,可見當地村民生活的環境是多麼的封閉。且不說新中國建立已經50多年,就是改革開放也已經二十多年,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被列為歷次“普法”重點,當地村民竟然至今仍無法認識到“兄妹婚”的違法性,就連近親的一般常識都不懂,竟然拋出“不姓一個姓,不是一個爹,就不算近親”的荒謬論斷。真應了那句話:掃帚不到,灰塵不會自己跑掉。落后民俗這些灰塵也是很頑固的,法律的掃帚不到,它們自然也不會跑掉的。
“兄妹婚”在當地村民中遭受的尷尬,充分暴露了醫學科普知識和法律基本知識普及的軟肋,特別是經過了五個“普法規劃”的今天,竟然還有眾多的村民認為“兄妹婚”是“親上加親”,充分說明了基層普法工作還有明顯的死角。因為在那裡,在法律與落后民俗的博弈中,落后的民俗還佔據著上風,這是非常遺憾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真不知道在當地還有多少類似的“近親婚姻”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類似的落后民俗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僅沒有受到制止,甚至還得到某些國家機關的不恰當迎合,比如抓住小偷先暴打一頓再扭送派出所,一些政法機關召開的公捕大會,組織的嫌犯游街等,其中都有落后民俗的影子。看來,我們進行科普宣傳和普法教育的路還很漫長,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應有足夠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