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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必等於通姦 檢方︰不起訴

【1999.12.21  聯合報  記者蔡榮耀∕高雄報導】

高雄市魏姓婦人和先生協議分居後,丈夫立即搬進女友住處,她報警抓姦,高雄地檢署認為,魏婦丈夫和林姓女子同居共室六個月,固然有背社會倫理及規範,但不能認為兩人一定有作那碼事,其次,就算男方真的為女友拍裸照,也只能證明兩人關係親密,仍不能當作通姦的證據,對魏婦丈夫及女友處分不起訴。

警方的移送書指控說,廿九歲郭姓男子二月起和卅五歲的林姓女友同居在高雄市苓雅區某公寓,五月廿六日,郭的太太魏姓婦人發存證信函警告兩人不可以再住在一起,要求郭回家,但兩人不理會,魏於是在八月廿七日報警抓姦,當場查獲兩人衣衫不整,衣物放在同一衣櫃及晾曬一起,林女還表示,郭曾為她拍裸照。

郭在偵查中拿出分居協議書,辯稱太太和他協議分居,形同縱容他和女友同居,依法就不能再告他妨害家庭,檢察官指出,兩人的分居協議書,固然可以視為縱容他和別的女人通姦,但這不是永遠的,他太太五月間以存證信函要求兩人停止同居,就表示撤回縱容的意思,妨害家庭的告訴權從此恢復,所以魏婦報警抓姦及告訴的行為是合法的。

檢察官認為,抓姦時並沒「抓姦在床」,證據不足,郭和林女同居長達六個月,固然違背社會規範及倫理,應受譴責,但不能因此推斷兩人同居期間,一定作了妨害家庭的那碼事,其次,林女承認郭曾為她拍裸照,但那也只能顯示兩人關係親密而已,不能當作通姦的證據,妨害家庭的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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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月, 2014 at 10:30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