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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只懲罰女人的通姦罪 廢了吧

【1999.12.23  聯合報  文/黃蕪∕ 高院法官(台北市)】

「只懲罰女人,所以通姦罪該廢止。」「這怎麼可以?女人就憑這一條,還有一點保障。廢了,男人真就上了天,快樂似神仙!」這是筆者好幾年前和一位國內知名的女性刑法學者,以及前法務部一位司長去大陸開法學會議後,南回遊漓江時,在船上有一位陪同我們的官員,曾任陽朔縣長,人很美、話也甜,年輕英俊的教授們貼得緊,黏得熱,才觸動了這個話題,當時筆者與兩位女教授有些簡要的對話。

我在實務審判上,見到離婚事件,女性以通姦為理由,提出來的刑事判決,十件有九件是對先生撤回告訴;可是對那個第三者女的,刑事判罪了。在民事對先生訴請離婚中,還是「騷狐狸」、「爛貨」、「不要臉的娼妓」,一直罵個不停。那個女人也不在這個法庭上,餘怒未息,還怪法院刑事判得太輕。相反的;太太若有外遇,先生提出來的訴訟,太太通常是不被原諒的,不離婚也要關她幾個月,教訓教訓,看她還敢不敢搞外遇。

許多外遇案,太太原諒先生,是顧慮到先生的名譽、職務、事業前程;告他,婚姻就完了。結果,一肚子怨和恨就對準了那個女性第三者。結果,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專門拿來懲治女人,是真正對女人不公平的法律,講兩性平等和人權的人士,恐未深切了解社會文化的未盡公平,法律雖然也是社會文化一部份,但它有其侷限性,常被巨大的社會文化結構扭曲,施行的結果,成了對待女人不公平的法條。但是從法律規定上看:「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的確沒有一點不公平的地方啊!

聳動社會的章孝嚴緋聞案,又是太太原諒了先生,我不知章夫人是否也原諒了那個第三者?筆者倒是覺得奇怪的是:章孝嚴在媒體上道歉,官員有這樣行為,對社會傷害道歉是應該的;但在媒體上竟然也見到黃美倫女士鞠躬道歉。她有錯嗎?她需要向社會大眾鞠躬道歉嗎?原來冤枉不是法院裡才有,人間到處都是!

通姦,是婚姻適應不良,構成離婚原因就可以判決離婚,有過失判決離婚的一方,多判點損賠,多給點贍養費,就是婚姻的保障。大陸和日本都沒有通姦罪了(大陸上保留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我們的通姦罪,廢止了,才對女人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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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月, 2014 at 11:23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