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通姦 台灣法律不算數 告太太及第三者 男子被判敗訴
【2001.11.06 聯合報 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高雄地區陳姓男子認為他太太在香港與人通姦,要求太太及家住香港的「第三者」賠償他二百萬元的精神損失,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因發生地在香港,參考被告說詞,引據香港通姦不犯法且不用賠錢的法律規定,昨天判決陳姓男子敗訴,駁回他的請求。
陳姓男子起訴主張,他結婚七年,原本不知道太太在香港任職期間與公司郭姓總經理發生婚外情,經公司同事口耳相傳得知後,他於去年二月間以攝影方式取得兩人通姦證據,因他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兩人應連帶賠償他兩百萬元。
被告郭姓男子表示,他不住在高雄,且行為發生地在香港,而香港的婚姻訴訟條例已於六年前廢除通姦犯罪與損害賠償等規定。
法官指出,香港雖屬我國固有的疆域範圍,理論上應不屬外國,但實際上香港並非我國主權所及,若認為香港發生的民事事件,均應依我國法律為斷,未免昧於國際現實,對於兩地「法律之衝突」的妥善解決並無實益。為顧及兩地人民權益,考量因此而衍生的實際問題應與涉外民事事件大抵無異,解釋上自宜將涉及香港的民事事件,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規定。
此案通姦的發生地在香港,被告遭受精神損害的結果地因被告時常進出兩岸三地,難以認定,法官認為以行為地當成損害造成地比較適當,因而參考被告所提的香港法律規定,據以判決被告二人不用負擔任何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