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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網路援交刑罰 被批「文字獄」

[編按]人權團體、性權團體、妓權團體、中大性/別研究室從2003年底開始密切開會討論兒少法所引發日益嚴重的誘捕釣魚及文字獄現象,認為兒少法29條相關網路言論的執法已經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經多次討論並彙整相關資訊,透過喧騰一時的新竹「逗點援交案」提出釋憲要求。

【2005.03.17  聯合報  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上網路聊天室談到援交、性交等話題,不管是否有具體行動,都可能被檢方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起訴。台灣人權促進會昨天表示,這個法條已變成文字獄,執行委員羅秉成已將此條例廿九條送大法官釋憲,並準備推動修法。

「兒少條例」廿九條內容是「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權會表示,這個條文讓網路言論形同文字獄,尤其是文中的「暗示」兩字,更是無限上綱,陷人於罪。因為立法管制的目的是訊息本身的內容,並非表達訊息的方式,「暗示」就是一種訊息表達的方式。

而且台權會認為,所謂「暗示」並無一定標準,全憑審理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檢警可依此授權無限擴大言論檢查,只要上網打「援交」字眼,登錄者都可能被逮到。過去三年台灣有超過兩千件因援交起訴的案例,有些根本就沒有具體性交易,只是上網聊天就被以兒少條例起訴。

台權會表示,更荒謬是,許多警察上網釣魚,且主動試探其他上網者援交機會,然後直接從IP蒐證,寄一張「協助辦案」通知單到上網者家裏,也不告知協助辦什麼案。等上網登錄者到了警局,警方才出示證據,這種作法簡直是典型的白色恐怖。

因此台權會主張,為避免構成要件模稜兩可、曖昧不明,誤導民眾及檢警,主張修法時應將「暗示」兩字除去。

另外,台權會認為,「兒少條例」用意是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但卻無限上綱懲罰成年人。因此在修法時,也建議在文中加入「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回歸兒少條例原始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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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月, 2013 at 11:31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