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情色風暴
中文片名:1997情色風暴
英文片名:people v. Larry Flynt
演 員:伍迪哈里遜、愛得華諾頓
這是關於言論自由的一部片,講述一個美國一個色情雜誌出版界大亨賴瑞佛林特(伍迪哈里遜飾),一生爭取言論自由的故事。主人翁原本只是一位經營脫衣舞酒吧的老闆,意外決定出版一本品味低級的色情雜誌「好色客」,沒想到一炮而紅,晉身百萬富翁。
由於他主編、出版的「好色客」雜誌,比起「花花公子」和「閣樓」,對人體的拍攝更露骨、尺度更大,因此他碰上的第一個案子,就是被控告出版猥褻刊物。他聘請了一位年輕律師(愛得華諾頓飾)替他辯護,也開始了他一生挑戰法律、誓死維護言論自由的旅程。他因為那個案子,第一次入監服刑。出獄後,他又頂替其他的小書店,爭取販賣色情雜誌的自由。
由於他的膽大妄為,惹來殺機,某次他和律師步出法庭之後,居然被人暗殺,導致他下半身終身殘廢。他因為受傷消沈了一段日子。但他復出後又重操舊業,繼續對抗法律的聖戰。第一個案子,就是他將某個爆料影片,交給檢察官。而法院審判該犯罪案時,傳喚他出庭,希望他供出這個爆料影片的取得管道。但是他堅持不肯說出來源,最後被判藐視法庭、甚至被判精神有問題強制入院治療。
接著則是他一生最重要的案子。好色客某一期雜誌上,將當時美國著名的基督教牧師,作為嘲諷的對象。雜誌社寫了篇打油詩,用該牧師的第一次性經驗,來揶揄這個牧師表裡不一。這位氣急敗壞的牧師決定控告賴瑞特佛林誹謗。男主角敗訴後,他和律師決定上訴到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作出歷史性的判決,認為人民有言論自由,可以揶揄、諧仿知名人物,這並不會構成誹謗。
看完這部片,對於男主角的誓死追求言論自由的決心,真的會讓人動容。這部片涉及的三個法律問題,猥褻、消息來源保密以及誹謗,一一說明如下。
就猥褻部分,民國 87 年時,我國大法官在釋字 407 號解釋中,就何謂猥褻物品,做過解釋,認為猥褻罪並不違憲,而猥褻的定義則有兩個要件: 1. 引人性慾, 2. 令人羞恥、違反社會性道德情感。不過,最重要的是 3. 猥褻的內涵會隨著時代而浮動,而具體判斷則交給法官做決定。目前以台灣的狀況來看,有一些東西被認為構成猥褻,絕對不能出版,包括:過度描寫性器官、人獸交、兒童色情、性暴力等。不過,最近晶晶出版社進口香港男同志雜誌而被判違反刑法 235 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據說晶晶出版社負責人也決定誓死要上訴,甚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大法官做成 407 號解釋的八年後,重新審查猥褻罪存在的必要,或者重新定義猥褻罪。是否可能因而改變台灣對猥褻的態度,我們拭目以待。
就保護消息來源部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只有某些人才享有保密特權,尤其是專業人士,包括律師、醫師等等,為了維持其與客戶間的信賴關係,法律賦予其有保 密特權。但是,其他人法律上就沒有這類特權。最具有爭議的就是記者,記者能否主張為了繼續維持消息管道,而拒絕揭露消息來源,主張保密特權?在台灣的法律中,記者並沒有這項特權。由於為了保護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賦予其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被告有權要求證人供出消息來源。故一般人不能主張要保護消息來源,而記者也沒有高於一般人的特權。這個問題在台灣似乎引發過爭議,就是台灣的檢察官衝入中國時報報社搜索相關證據,由於在台灣記者並沒有這項特權,我們並不認 為報社可以主張新聞自由,就拒絕接受搜索。其實,美國人和美國記者也都不具備這項特權。近來美國幾件有名的新聞,原本堅持維護新聞自由的記者,再受不了法 院的懲罰壓力下,後來似乎也乖乖供出消息來源。
第三,則是台灣最近最熱門的誹謗爭議。誹謗當然是罪,可是如果只是嘲諷、諧仿、揶揄政治人物,真的構成誹謗嗎?當然不構成。例如大家愛看的全民大悶鍋中,藝人對政治人物的模仿嘲弄,以及報紙上的政治漫畫,在在都在嘲諷政治人物,但絕少看到政治人物因為被嘲諷而主張被誹謗或名譽受損。而本片美國最高法院也揭示這個精神。
近來台灣非常光碟的誹謗爭議,以及選舉過程中的誹謗爭議不斷,倒是可以讓我們好好省思,在台灣言論自由的程度到底夠不夠大。誹謗罪的認定,經釋字 509 號 解釋後,應該有所放寬,不過在追緝非常光碟的行為上,在還未出版前就進行搜索扣押、在還未販賣就等著抓人,是否有點太過猴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