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處買 不違法 入情趣店 違法
【2005.01.26 聯合報 本報記者黃煌權、熊迺祺】
嘉義市兩名少年進入情趣商品店購買保險套,案子被警方移送社會局裁罰,警方固然是依法行事,但兩名少年的過失行為,是否值得警方如此「嚴肅」以對,有討論空間。
內政部去年九月將情趣用品店列為未滿十八歲不得進入的場所,違反規定者,應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究辦,探究其因,是為免少年看到或購買不妥的情趣用品,產生不正確的性觀念,禁令的出發點沒有錯。
但衡量保險套在便利商店、藥房輕易就可買到,兩名少年「走到不該購買的地方購買」,只是因為不懂法令,但是「不教而殺謂之虐」,有多少家長和這兩名少年一樣,不知道這項禁令?內政部是否已經善盡宣導之責?
基於罪刑為輕原則,刑事訴訟法新制賦予檢察官偵辦刑案時得依案情輕重,給予當事人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等「優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把第一次吸毒者當成是病人而非犯人。以此觀點來看,兩名少年到情趣商店購買保險套被移送裁罰,警方處置是否太嚴厲了些,不無商榷餘地。
法界人士認為,兩名少年「進入」情趣店的程序違法,但購買保險套並不違法,在行政裁罰認定上,應該給予更寬鬆的空間,何須大費周章送辦,徒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