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綻主義「搭配」苛酷條款?司法院法務部各吹各的調
【2002.05.02 中國時報 楊天佑/台北報導】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送出民法親屬編有關離婚條文的修正草案後,司法院認為離婚訴訟既採「破綻主義」,沒有必要再以「苛酷條款」讓法院擁有駁回離婚之訴的裁量權;但是法務部認為,歐美各國對離婚案件採「破綻主義」之同時,大多數也都採取類似的規定,已經向行政院表達維持原修正條文的意見。
我國對於離婚訴訟原採「有責主義」,也就是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與歐美各國採行的「破綻主義」立法例不同,造成許多怨偶無法解除婚姻枷鎖的社會現象。
法務部最近完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離婚部分改採「破綻主義」,讓夫妻雙方只要認為有重大難以維持雙方婚姻關係之事由,任何一方均可訴請裁判離婚,例如老公沒有盡到丈夫的責任或分居達五年以上等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但同一條文內附加「苛酷條款」,讓法官有權准駁。
這項修正案經行政院會銜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後,司法院認為離婚訴訟既然採「破綻主義」,就不必再採所謂的「苛酷條款」乃建議加以刪除,另以調整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子女監護等制度,以達公平原則。
針對司法院的建議,法務部研究後認為,民法有關離婚的修法,採用歐美「破綻主義」的立法例精神而來,各國對於「破綻主義」的離婚制度,也都採類似規定(或稱「公平條款」),使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離婚是否對他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質或精神上苛酷之結果,而為離婚請求之准駁,以緩和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之不公平。
法務部強調,在這項離婚要件的修正條文中,有關贍養費請求權成立的要件,以及舉證責任的轉換、損害賠償等規定都有所增修,應可減少因離婚可能製造之社會問題,因此主張仍應維持原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