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分手費、財產 免稅
【2002.05.02 中國時報 林文義、彭禎伶/台北報導】
在綜所稅開始申報之際財政部發布重點報稅利多,同意夫妻離婚,配偶一方給予他方的分手費與財產,可以全部免課綜所稅。這是近廿年來,財政部在離婚夫妻課稅制度上的一大變革,依照財政部過去的規定,離婚夫妻若屬經法院判決離婚,則給付對方的分手費,必須課稅。
財部是在最近發布台財稅第○九一○四五一二五三號最新解釋令中重新規定,離婚的夫妻,不論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給付他方的財產,不必課綜所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夫妻離婚最早的規定是,若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則一方給付他方的分手費或膽養費,是算為贈與,必須課贈與稅;若雙方是屬於法院判決離婚,並由法院判決一方須給付他方膽養費或財產,則屬取得者的所得必須課所得稅。
但後來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改後,夫妻相互間贈與改為免稅,財政部遂再發布解釋令規定,夫妻間因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因而取得的膽養費,不是贈與,也不必課贈與稅,那既然不是贈與,是不是所得呢?
因為依照財政部七十一年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解釋令的規定,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予他方的膽養費,在性質上,屬於扶養請求權,為所得的發生或取得原因,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收益。但財政部這次研究後,認為夫妻離婚,原本就可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對夫妻的財產有半數請求權,而且夫妻離婚,也算是一種財產的分割,在理論上也不必課稅,因此,財政部遂決定,夫妻不論是什麼原因離婚,配偶一方給付他方的財產,不是所得,可以不課綜所稅,前述七十一年的解釋令,自即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