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離條件放寬 怨偶分飛更自在
【2001.11.08 民生報 記者鄭智仁、蘇秀慧、梁欣怡/系列報導】
行政院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條文,修正多項離婚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引進歐美破綻主義精神,未來:夫妻任一方不論有責無責,都可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此項修訂條文被視為是我國放寬離婚要件的重大變革,將可解決目前有許多有名無實的婚姻狀況。
美芬與阿福結婚十年來,阿福不務正業,一天到晚只知道向她要錢,還常酒醉打人;美芬想離婚,阿福卻不答應,她只好帶著兒子避居他處。一轉眼,已過了五年,她不奢求解脫婚姻束縛,只想平靜地過日子。若依照行政院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增列的「分居條款」,像美芬一樣,想脫離婚姻魔掌而不可得者,將可訴請裁判離婚。
》 無責一方也可提訴訟 減少糾纏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說,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經營,一旦感情生變,能夠協議離婚最好,但許多夫妻無法好聚好散,只好靠打官司來解決。過去,除了重婚、與人通姦、不堪同居虐待等行為外,當事人還可以依「難以維持婚姻」理由,申請裁判離婚,但僅限無責的一方提出。
在審判實務上,高鳳仙承認,「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要裁判夫妻雙方到底是否達到難以維持婚姻地步?除了客觀證據,如驗傷單、錄音或人證外,還是得靠當事人事實陳述;但夫妻恩怨千絲萬縷哪方有過失?若不足以形成心證,法官怎麼判都不能盡如人意。因此部分離婚案件一審時,法官會要求雙方先進行婚姻輔導諮商,再談是否離婚。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魏大喨也說,法庭上常見夫妻用惡毒的語言,彼此攻擊,當事人並帶子女上法庭作證,以達到歸責他方的目的。婚若沒離成,彼此心中都已留下陰影,若順利離婚,子女也會受不良影響。而現行條文規定,只有無責的一方才可要求贍養費,有人就為了規避贍養費,打死不離婚,雙方同受折磨。
》 分居條款、苛酷條款 讓離合不致太輕易
新修正條文中,除了無責一方也可提起離婚訴訟外,另一項重點就是增列「分居條款」,只要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就可請求離婚;律師王如玄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綁住對方也就是綁住自己,夫妻分居五年等於是守活寡,應趁早另作打算,對人生比較有意義。
婦女團體對分居條款也多表支持。晚晴協會義工部主任呂麗榕表示,許多受婚姻暴力或先生早已在外養小老婆的婦女,都來電詢問,多數人還反映:「五年太長了!」
分居條款對於有意圖離婚的一方來說,可說是達成離婚目的最簡單的方式;魏大喨說,夫妻任一方都可利用此機會,在外不歸,達成分居目的;但在審判實務上,分居究竟是婚姻破裂的結果或達成婚姻破裂的手段,法官可能會有不同裁量。
為避免夫妻動輒以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要求離婚,修正條文還增列「苛酷條款」,法官若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等情況,得駁回離婚之訴,以緩和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的不公平。
呂麗榕說,設此「苛酷條款」就是留給法官裁判時有自由心證的權限,免得分居、離婚變得太容易,而在夫妻財產制沒有配套修正之前,「苛酷條款」也可為弱勢的一方留條後路。
但高鳳仙與王如玄卻都不以為然,因為設此項「苛酷條款」,雖然讓想要繼續維繫婚姻的人一絲希望,但法官的裁量權卻無限擴大,等於又讓裁判離婚回到原點,完全破壞放寬裁判離婚的美意,未來,也可能增添爭議。
》 財產分配條文 應配合修訂
整體而言,法界及婦女界大都支持放寬離婚條件,畢竟婚姻不是單方意願就可維持,也不該讓婚姻變成彼此報復的手段;但更重要的,在放寬離婚條件之餘,也要配合修訂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等相關條文。
呂麗榕表示,有些當事人擔心放寬離婚條件後,將讓無謀生能力的婦女遭遇生活問題;因此,晚晴也提出另一項修法重點,就是修訂夫妻財產制,明訂定在不同的條件前提下,適用「分別財產制」,以避免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前後,另一方惡意脫產。但目前行政院並未就此提出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