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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5年後可訴請離婚 太長?太容易?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專題報導】

行政院剛通過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新增條文規定,夫妻事實分居5年,任何一方都可請求離婚﹔婦女團體普遍認為,5年,太長了!但也有人擔心新的規定反而會讓「有過失一方」儘早達到離婚目的的利器,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行政院6日通過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5年以上,可提離婚之訴。

5年時間表,晚晴協會義工部主任呂麗榕認為,5年實在是太長了,對於無法維持婚姻的雙方來說,不論是生理或是心理,都是一種煎熬﹔以歐美國家為例,分居時間表約訂在2或3年,大陸新通過的婚姻法,也只有兩年,台灣訂的似乎長了一點。

她說,以家暴個案來說,許多婦女因受暴離家,一躲就是好幾年甚至十幾年,但台灣有些法官在判決這樣的離婚官司時,即使夫妻雙方分居十多年,法官也不見得同意雙方離婚,最常見的理由是,「又不是什麼重大的事,幹嘛離婚」或是考量孩子需要在健全家庭成長。

呂麗榕強調,法官這些顧慮雖然有其道理,卻忽略婚姻存在的本質,貌合神離的夫妻,不如儘早結束關係,早一點面對未來的路。

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羅宜芬說,對許多家暴個案來說,5年真的太長了,有些婦女打電話到基金會反映,希望他們能爭取為3年。

她舉例,新知接觸的個案中,許多受暴婦女離家後,孩子由父親帶,導致這些婦女想離婚又不敢提,加上驗傷舉證困難,又不想孩子受苦,因此一離家就是十幾年,但婚姻關係依舊存在。

婦女新知電訪發現,台北的法官較會引用「分居」作為判決婚姻是否維持的理由,但中南部因民風保守,較少法官會把「分居」列為重要參考。

不過羅宜芬也希望這群婦女不要太悲觀,若這項法令能溯及既往,已分居5年以上的個案也包括在內,應該可以立即結束許多怨偶的婚姻。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卻有不同看法﹔她說,外國有分居制度,只要分居一段時間就可以提離婚之訴,但台灣傳統觀念會把離家婦女列為「有過失一方」,對於不堪同居受虐,又無法訴請離婚的婦女來說,5年反而是個機會。

但就另一個角度來看,5年反而是讓「有過失一方」儘早達到離婚目的的利器﹔她舉例,有外遇者5年內只要不要被抓姦,5年過去,有外遇一方也可提出離婚之訴,這也讓許多自覺苦心經營婚姻者,竟然因法律修正而輕易摧毀,令期待維持婚姻一方,心有不甘,可能引發另一種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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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29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