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贍養費難上加難 夫妻財產制應配合修訂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專題報導】
依現行法令規定,離婚後無過失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就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最近修正草案,付贍養費者若要扶養直系親屬,就可免付﹔婦女團體認為,台灣贍養費制度本來就不健全,真正拿到全額贍養費者更是少之又少,除非「夫妻財產制」修正讓有財力一方無脫產機會,才能落實贍養制度。
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羅宜芬指出,贍養費是一體兩面,她也曾看過有好吃懶做的先生,離婚後反過來向勤儉持家、侍奉公婆的太太要贍養費的案例﹔不過無論如何,最重要的是「夫妻財產保全措施」。
她強調,現在很多付贍養費的一方,會用脫產方式製造假象,那些錢是看得到,卻拿不到﹔某廣告界才子與前妻纏鬥許久的贍養費官司,就是個例子。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則說,許多夫妻協議離婚,但都不易談妥,大多卡在贍養費部分,加上很多人不清楚法令,來不及在對方脫產前就先清查,贍養費到頭來都是一場空。
這次新修正草案中,付贍養費的人若因扶養直係親屬導致生活困難,就可不必支付,不過外界擔心,扶養部分就像報稅一樣,為了減稅而把父母申報為扶養,很容易造假。
晚晴協會義工部主任呂麗榕認為,造假是法官自由心證,是否有扶養,所得稅可以查證﹔不過在贍養費條例方面,她建議還可多做考量,應有配套措施。
她表示,以前贍養費是由「有過失」一方負擔,現在修正後,總比沒有修正來的好。
姚淑文說,許多婦女因拿不到贍養費而向他們求援,也有很多婦女為了想早點結束這場婚姻,寧願放棄贍養費,若法官既然判定一方需付贍養費,後續的求償過程一定要徹底執行。
不過令人遺憾的是,攸關婦女財產權的「夫妻財產制度」修正案已「躺」在立法院7年,始終無法「走」出司法委員會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