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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死法條無法解決男女糾葛 婚姻操之在我

【2001.11.11 ETtoday  記者曾薏蘋/特稿】

民法親屬篇修訂草案雖然針對發生過的法律漏洞有了修補作用,但陷阱還是很多,無法解決現實問題。

以分居制度來說,萬一配偶一方,根本不知道有分居事實,反而成為修正草案中無可彌補的受害者,甚至無意中,成為台商「包二奶的護身符」,因此有人將分居制度譏為「包二奶條款」。

十多年前發生的蔡姓女老師遭先生「設計」移民美國,最後反被先生以不履行同居義務而「休掉」的案例來說,按照以前法律,女方可以翻案,保住婚姻關係,若依照草案增訂的分居制度,就算翻案,先生還是可以藉分居5年事實請求離婚。

另個個案是,一名經營餐廳的商人,聽信相士建議,往東部發展,就會發財,夫妻到花蓮開餐廳,果然如相士所言,非常成功,於是回到故鄉在開分店,夫妻從此相隔兩地,男方寂寞難耐,沉迷酒色,為了博取酒店女子歡心,於是上演「休妻記」,設計以太太行蹤不明理由,請求離婚獲准。

這名商人身分證配偶欄註銷後,以單身貴族自居,在酒店身價大增﹔多年後太太無意間發現,自己被「休了」,憤而打再審官司保住婚姻,但草案增訂後,由於兩人有分居兩地5年以上的事實,這名商人反而可堂而皇之達到單身貴族的目的。

相反的,另一案例,一對擔任教職的夫妻,分別一南一北教書,男方要求女方調回南部履行同居義務,女方礙於工作無法隨便調動,根本無法履行這項要求,後來打官司,男方請求太太履行同居義務,法官認為女方因工作關係有「正當理由」,判決男方敗訴,男方要求無法實現,又必須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

這項增訂草案,只要分居5年,男方根本不用打離婚官司,就可請求離婚,反而讓這對怨偶得到解脫。

換言之,草案增訂原讓夫妻有婚姻自主權,但「愛之適足以害之」,反而讓無辜,或不想離婚的配偶,成為法令的受害者。

其實,婚姻存在的本質為何,是每對夫妻要思考的問題,一段貌合神離、有名無實的婚姻,是否有存在的價值,最終決定權因操在自己的手中,幸福的生活,還是要靠自己堅定的自主權,法律在如何修訂,都永遠無法趕上現實腳步,解決不了千變萬化的男女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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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0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