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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列舉3情形 法部促刪除

【2002.06.04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表示,對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沒有意見;但反對在裁判離婚列舉的規定中,維持「有不治之惡疾」等三種情形,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

在分居期間方面,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美伶表示,分居五年或三年可請求離婚都只是「起訴門檻」,能否離得了婚仍由法官決定。同一條文即另規定,當法官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過於苛酷時,可以駁回離婚請求,有了這道把關,三年或五年的分居期限並無太大關係。

法務部倒是對昨天通過裁判離婚的條文有意見。法務部版條文刪除現行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三種列舉的情形——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及生死不明已逾 三年者,立委昨天卻予恢復。法務部認為,離婚例示規定的修正涉及立法原則的問題,必須據理力爭,將在朝野協商時尋求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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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2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