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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分居三年 夫妻皆可請求離婚

【2002.06.04 中國時報  記者黎珍珍/台北報導】

繼夫妻財產制大幅修正後,離婚制度也出現重大改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離婚請求之要件;依歐美「破綻主義」之精神,明定夫妻若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請求離婚。草案同時增列「分居條款」,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即可請求結束有名無實的婚姻狀態。

配合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的變革,瞻養費請求權不再只有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才可適用。未來無論有責無責、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都可向他方請求瞻養費。但瞻養費的給付須考量瞻養費義務人(付瞻養費者)的經濟能力,一旦權利人(請求瞻養費者)再婚或死亡,瞻養費請求權隨之消滅,義務人不必再持續給付。

在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之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亦得適用新法、請求離婚。

依初審通過之條文,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一、重婚者;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三、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對他方之直系血親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血親之虐待,致不堪同居者;五、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意圖殺害他方者;七、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八、有不治之惡疾者;九、有重大精神疾病者;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採主觀認定,一方之衛生習慣極度不良也可能構成無法共同生活的原因,而婦女團體曾擔心「分居條款」將使在大陸包二奶的丈夫動輒以此「休妻」。為此草案,賦予法院一定程度的裁量權;當法院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得駁回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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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3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