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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五年 行房不到五次 判離

【2002.05.30 聯合報  記者宋伯東/台北報導】

國內知名學術機構張姓研究員以結婚五年與太太行房不到五次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求償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張妻則反訴張常不洗澡就要行房,並忽視她性交疼痛的病症。法官認定兩人性生活不協調,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判准離婚,因雙方均有婚姻破裂的過失責任,駁回張的慰撫金請求。

本案兩造都是高級知識份子,張是博士,張妻是碩士,都在政府機構上班。審理期間,法官曾多次勸兩造冷靜解決性生活不協調問題,但兩造一再互相指責,法官認為兩造缺乏維持婚姻的互信與互諒,若強求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不僅無法改善兩造關係,彼此將傷害更深,因而判准離婚。

張姓博士起訴主張,他於六年前結婚,婚後太太經常以月事來臨或性交疼痛等理由,抗拒行房。結婚五年多,行房次數不超過五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太太對行房一時不適應,曾陪太太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太太依然排斥行房,而太太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張還說,婚後一年多,太太即與他分床,之後甚至離家出走,與他分居至今,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所以訴請離婚,太太應給他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在張起訴要求離婚後,張妻也反訴要求離婚。

張妻向法官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但丈夫只關心房事,抱怨她因疼痛拒行房事,不關心她的身體狀況,還嘲諷、羞辱她「是讓所有男子倒盡胃口的女人」、「爛貨一個」、「像條死豬」、「跟妳在一起好像在強暴妳」等,令她十分難堪。

張妻否認拒絕與丈夫行房,反指丈夫行徑粗魯,生活習慣差,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意才拒絕。張妻並強調,丈夫拒絕行房的次數,絕對超過她拒絕丈夫的次數。

法官認為,張妻明知有生理上不適,卻僅求診一次,即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欠缺與太太溝通,也有過失,兩人對於婚姻難以維持,負有相同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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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2:35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