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意圖 判決關鍵點
【2003.02.13 中國時報 記者馬瑞君/台中報導】
警方採「釣魚」方式調查色情交易案件是否涉及挑唆犯罪之嫌?即使最高法院曾做過無罪判決,法界人士仍持正反不同意見,認為應視案情內容判定,而關鍵之一就是色情業者的廣告內容是否具有明顯的性暗示。
一名檢察官表示,不應該硬性地去界定「釣魚」方式一定有挑唆犯罪之意,其只是警方採取的一種辦案方式,就像是在偵辦一起毒品案件時,若是從原先掌握的證據顯示,該名嫌犯有販毒的跡象,而以「釣魚」方式佯裝去試探性的買毒品,對方也願意出售,當場人贓俱獲,毒犯原本就是販毒意圖,不能歸咎是警方「釣魚」,才使對方有犯意。
因此在警方移送的類似案件中,檢方認為相關事證明確,也會將案件依妨害風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而目前起訴的案件中,以上網援交案件居多。
台中地院指出,上網援交屬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範圍,所以不因為有所謂警方採用「釣魚」辦案而影響法官的判定,此類型的案件都會被判有罪。法官認為,警方採用「釣魚」方式辦色情交易案,一定都會有一依據的廣告物,從最早看報紙的色情分類廣告找應召女到飯店交易,當場逮捕,到現在看色情網站找線索,但有沒有引誘犯罪的意圖,則要看廣告內容內有無性暗示的字眼。
也就是說,從其刊登的字句明確可看出其是為了招攬顧客上門從事性交易,則警方的查緝行動並沒有引誘犯罪之嫌,但若是業者採雙關語暗示吸引人,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則警方的行為可能被解釋為引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