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妻子要收車資 離婚判准
【2002.09.10 聯合報 記者潘欣中/新竹報導】
新竹市楊姓女子的丈夫,婚後不僅規定房屋貸款等生活支出各分一半,還規定高價物品不能買、衣服只能買地攤貨,接送上下班還要求支付車資,她受不了丈夫嚴苛的生活限制訴請離婚。法官認為丈夫有逼迫妻子按比例分擔的意味,雙方互助基礎有所動搖,判准離婚。
楊姓女子訴稱,丈夫在婚前彬彬有禮、細心有加,讓她很快陷入愛情陷阱,結果婚後原形畢露,丈夫每天記錄兩人人的消費支出明細,不僅要求分擔一半的房屋貸款,舉凡家中用品、水電民生開支、餐飲等任何花費都要各付一半,即使一個十元的燈泡也不例外,以丈夫名義購買的房子,還要求她負擔一半的裝潢費用。
讓楊女覺得「離譜」的是,她不會開車,上下班不方便,希望丈夫能開車接送,丈夫竟要求付車資才願接送,她都隱忍下來,過沒多久,丈夫又要她每月只能採購兩次食物、衣服只能買地攤貨、水果只能吃罐頭水果、高價位的食品不能買、星期例假日也儘量回公婆家吃,她後來受不了提出抗議,丈夫堅持不能改,雙方自此形同陌路,她覺得婚姻已無持續的必要,雙方分居八月後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楊女的丈夫稱,他要求各負擔一半開銷和記帳,為的是家庭量入而出。
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生活本應由雙方共同維繫,基於理性互信、互諒、互助,若一方堅持要另一方負擔生活家計,將使夫妻的生活限於金錢的囹圄,失去相互扶持的意義,被告記帳的目的,圖有量入為出的意義,但實有逼原告按比例分擔消費的意味,此一行為已使雙方的互助基礎有所動搖,且夫妻感情甚為淡薄,乃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