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洋訴離婚 婦人准休夫
【2002.05.05 ETtoday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夫妻失和,一方離家遠赴美國訴請離婚,另一方若拒絕赴美爭訟,結果是離家出走的一方勝訴,成功地持美國離婚判決,返台辦妥離婚登記手續。最高行政法院昨日公布一件請求註銷離婚登記案判決,揭示此一合法離婚的新招式。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案例,是賴姓台北市民控告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註銷離婚登記事件,承審法官認為,戶政事務所承認美國亞歷桑納州高等法院的離婚判決,准許賴某之妻蔡女的離婚登記,於法並無違誤,判賴某敗訴確定。
賴某與蔡女於七十八年五月間結婚,籍設在台北市士林區,八十五年六月間遷到台北市大同區,在遷居之前兩週,蔡女赴美國亞歷桑納州定居,定居滿三個月之後,再訴請法院判決與丈夫賴某離婚。
在審判期間,美國亞歷桑納州高等法院曾將解除婚姻的訴訟傳達給賴某,但賴某不予理會,並未出席審判庭,法官審酌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已處於無法挽回的狀況,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判決蔡女勝訴,准雙方離婚。
蔡女於八十七年三月返國,設籍於台北市松山區,並持前述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文件,到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依單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相關規定,先進行通報手續,賴某獲悉已被赴美兩年多的妻子辦理離婚了,即以妻子惡意遺棄為由,於八十八年九月,函請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註銷離婚登記。
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接著透過外交途徑,向亞歷桑納州高等法院查證,結果獲證實離婚案確已判決生效,戶政事務所因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美國判決在形式上並不違背公序良俗,應予承認,乃駁回賴某的申請。
在本案爭訟過程中,賴某先是否認曾收受美國法院傳達的訴訟文件,例如解除婚姻申請書、通知書、宣誓書等,以致未能到美國法院應訴,但是,行政法院傳訊美國在台協會潘姓女職員到庭作證,證實這些文件已親手交付賴某手中。
另外,美國法院判決蔡女勝訴,准雙方離婚的審酌重點,是他們的婚姻已經處於無法挽回的狀況,並不是賴某所說的蔡女惡意遺棄。前述判決要旨,也是行政法院認定美國法院判決並不違背公序良俗,戶政事務所承認其效力,於法並無違誤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