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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條款 變成「包二奶條款」?

【2001.11.10 中國時報  文/尤美女】

報載行政院會六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論有責、無責,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之訴。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此離婚分居條款,對於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之前因家庭暴力離家出走而未留下任何證據之婦女朋友是一大福音,對於純因個性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又無法協議離婚之夫妻亦是一大福音。但是對於在家相夫教子,當賢妻良母,又無經濟能力的妻子而言,卻非福音,尤其是對於台商之妻,更是令人捏把冷汗。

固然法律解決不了感情問題,法律亦無法保障幸福美滿婚姻;法律是一整體,離婚分居條款是婦女團體多年努力的成果,但是婦女團體更希望在夫妻能輕鬆離婚,「好聚好散」之前,先將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作一公平合理之規定。現行民法親屬編固然有第一○三○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即夫妻於離婚時可以互相請求婚姻關係存續中他方剩餘財產之一半,但此條文中看不中用,因協議離婚所有離婚條件靠談判,不會用到此條文。若無法協議 離婚,只有訴諸法院裁判離婚,歷經四、五年的攻詰、審判,等到離婚判決確定時,對方早已脫產,不見財產蹤影。若欲保全,尚須提供鉅額擔保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來就是婚姻中經濟弱勢者向強勢者請求,既是經濟弱勢者怎有錢提供擔保凍結對方財產,使其不致脫產?即使好不容易借貸,籌得擔保金,卻因法律規定須俟離婚判決確定時才能請求,故即使凍結,亦不能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尚須等 離婚判決確定時才能另行起訴,請求分配。此時對方可能已製造一堆假債權,等待扣除,經濟弱勢的一方仍拿不到在婚姻中同心協力的成果(剩餘財產的分配)!因此於離婚分居條款通過前,應先將公平合理之夫妻財產分配規定清楚。

可惜這種攸關婦女於婚姻中財產權之「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自八十三年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婦女協會送入立法院後迄今已七年,仍凍結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未經審議,且因本屆立委自行修改內規,凡所有未完成黨政協商之法案一律歸零,以致上屆立委未完成修法之「夫妻財產制」草案於本屆立委任期中,須重新提法案。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協會於本屆立委任期中再度送案,迄今本屆立委最後一會期,於上週暫告休會,連已黨政協商完成,只缺臨門一腳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仍繼續其第十一年的冰凍,更遑論「夫妻財產制」始終未出司法委員會之大門,其胎死腹中,已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夫妻財產制」未能修法通過,而立委諸公心血來潮將上開行政院甫通過之離婚分居條款先審先通過,則該離婚分居條款還真的會成為「包二奶條款」!因經濟弱勢的妻均拿不到財產,卻可以輕易地為有外遇之夫離異。

何況大陸新通過之婚姻法保障離婚自由,只要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或其他導致感情破裂之情形,均可訴請離婚。而我政府亦在昨日同時通過鬆綁戒急用忍,積極開放台商對大陸之投資,若保障妻在婚姻中財產之「夫妻財產制」草案,未能儘速通過,則台商大舉投資大陸之結果,首受衝擊的應是我國之婚姻家庭,所謂「根留台灣」形同妻子兒女留在台灣,喝西北風,而所有財產均投資大陸,此時夫若在大陸包二奶,可在大陸輕易將妻離異,又可四、五年後回台將妻離異,屆時婚姻家庭的解崩才是台灣最大隱憂。

因此夫妻財產制應儘速通過,且夫妻財產制未通過之前,離婚分居條款應放慢腳步,否則良法美意,反成為「包二奶」條款!

(作者為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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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月, 2014 at 3:10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