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實無名夫妻 民法有條件承認「關係」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民六庭最近作出一件「顛覆性」判決,判決理由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承認「有實無名」的同居夫妻及同性戀者為「事實上夫妻」。並認為,在不違背現行一夫一妻制度下,「事實上夫妻」發生權益衝突時,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夫妻關係規定解決。
這件判決是司法界第一次對沒有婚姻關係、實質上卻過著婚姻生活的兩人關係予以闡述和肯定。這種見解相當「前衛」。
合議庭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我國民法關於婚姻制度雖採一夫一妻制,但鑑於社會上男女關係多樣化,為落實現代憲政主義國家保障人權的意旨,以尊重人民之自主決定權,對於未有婚姻關係但實質上男女(包括同性者)雙方已有婚姻之合意,且已營共同生活者,如雙方間因此產生權利義務衝突者,法律必須因應社會變遷而隨時檢討修正。
基於「司法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之理念,在不違背現行婚姻制度之本質下,對於事實上已營夫妻共同生活之男女權益衝突而涉訟時,應得類推適用民法夫妻關係的相關規定以資解決,「事實上夫妻」理念就有加以承認的必要。
台北地院這件有關「事實上夫妻」的判決見解,起源於一位在日本的已婚楊姓男子,七十六年間結識黃女後,兩人隨即陷入熱戀。七十九年間,楊某回台在台北市購屋與黃女同居。
不過,去年間,楊某要求黃女將所住房屋還給他,黃女不同意,楊某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出訴訟。但黃女認為,她實際是楊某的「妾」,且楊某母親在八十五年過世後,有關喪事都是她以「媳婦」身分一手承辦,期間楊某的日本元配都未回台奔喪,故她和楊某雖沒有婚姻關係,但有實質夫妻關係,她應該是楊某家屬一員,楊某應該負起扶養義務。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黃女主張她是妾,應受保障的說法不能成立。固然她和原告楊某是「事實上夫妻」,但她明知楊某已有妻子,卻仍和他營事實上夫妻關係的共同生活,已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故不能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規定。
不過,合議庭認為,楊某和黃女同居,且黃女是以楊某在台配偶的身分出現,應認為兩造有相互照顧彼此一生的默示。而楊某提供房子給黃女使用,是為了讓她在有生之年居住無虞。因黃女至今仍健在,基於「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黃女使用房屋的目的還未完畢,黃女居住楊某房子就不算無權占有,日昨判決楊某不得要回房子。亦即同居人雖無法律上之夫妻名份,但權益財產之紛爭適用夫妻關係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