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促立法 保障同居伴侶權益
孫道存送給女友顏寧的「信義富邦」豪宅,價值兩億元。鴻海集團龍頭郭台銘也住此處,是市場豪宅客指名要買的搶手貨。(資料照,記者林毅璋攝)
孫道存前同居女友顏寧。(記者藍祖蔚攝)
【2008.10.10 自由電子報 記者項程鎮、藍鈞達/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大法官一致通過解釋理由書,要求立法機關考慮保障未結婚,但選擇同居民眾的平等權等基本人權,以因應社會變遷和文化發展,但修法前提是,不能違背婚姻制度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大法官解釋源起於商界名人孫道存的聲請釋憲案,孫在八十八年和八十九年連續兩年間,將一千三百萬股的台灣大哥大股票無償贈給同居女友顏寧(顏伶寧),但孫未繳交贈與稅,遭國稅局追徵稅款和罰款共一億三千七百九十二萬八千元,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獲判敗訴確定,孫轉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針對大法官解釋,建議立法機關給予同居人適度保障,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坦言,執行上有困難。官員指出,如果同居人也可免除贈與稅,將會延伸至是否也有遺產繼承權等問題,包括民法繼承編或贈與編都要修正,一夫一妻制的問題也要討論,這絕非稅法的單純問題。
昨天出爐的大法官第六四七號解釋,分成兩大部分,首先肯定行政法院判決,做出「不違憲」的釋憲結論,因此孫道存欠稅案無法翻案;不過大法官認為,類似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立法機關有斟酌免稅或減稅的空間。
大法官指出,同居伴侶如有類似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客觀上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就算不具法定婚姻關係,也極為類似法定配偶,如雙方有進一步長期共同維持家計的事實,這時法律未能免徵贈與稅,難免有違反平等權的疑慮。
因此大法官建議立法機關,在考量社會文化變遷情形下,可立法適度保障這些「有夫妻之實、卻無夫妻之名」的同居伴侶。
不過,就算行政院和立法院尊重大法官的「立法指導」,決定修法,讓同居伴侶有機會贈與免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孫道存恐怕也沒機會拒繳稅款。
大法官也同時強調,應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因此,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條,排除納入同居伴侶免稅規定,立法目的和手段具正當性,未違背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原則,否則如與婚姻外第三者共同生活、又能免稅,會影響配偶經濟利益。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原則,目的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人民依憲法第十九條有納稅義務,類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等法律條文,在一定條件下,減輕或免除人民租稅負擔,其間差別待遇就具有正當性,大法官暗示:雖有修法餘地,但不違反憲法平等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