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到底咋回事
【2001.12.28 四川新聞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適用新婚姻法過程中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作了解釋性規定,“同居”、夫妻財産、探望權等一些在新婚姻法實施中碰到的疑點問題得到了明確和細化。
◆ “同居”不等於婚外戀
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曾被許多人誤解,將重婚、婚外戀納入此範疇。這次司法解釋給予了明確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同於重婚和婚外戀。重婚是犯罪行爲,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同居應是以婚姻名義的,應受刑法制約。違反紀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戀、通姦則屬於紀律和道德譴責範疇。判斷是否爲“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就要看雙方關係在時間上的持續性、關係的穩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 私産不再自動“充公”
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在婚後若干年後就被作爲家庭共有財産,所以有些人在結婚前惦記著對方的錢包。現在司法解釋明確指出: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外,依法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産,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産。
◆ 探望權受法律保護
司法解釋規定,不管在判決書中涉不涉及探望權,但當事人就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都應受理。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 不得向“二奶”要賠償
婚姻法規定,因一方有過錯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那麽“二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司法解釋規定,無過錯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關係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資料來源:http://www.cnmaya.com/shtom/house/tenancy/xtjsd/item/2001_12/6092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