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擬修法促使用保險套 日日春協會批為「駝鳥條款」
【2002.05.25 ETtoday 記者黃春菁/台北報導 】
為防制愛滋病疫情繼續擴大,衛生署計畫修法,鼓勵性工作者要求消費者使用保險套,一方面性工作者可減輕刑責,另一方面更方便警察於查緝性交易時的舉證。對此,日日春協會認為,在不將性工作合法化的情況下,用法律的「罰則」來推動「鼓勵」使用保險套,是矛盾的作法,且此修法根本是「駝鳥條款」。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範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即性工作者﹑嫖客﹑皮條客)不得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性交易,經查獲將處以刑責。據媒體報導,衛生署擬定將修法加入但書,規定性交易一旦被查獲,若行為當時有使用保險套,則性工作者可予以減輕刑責。
對此,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對媒體強調,此修法動作,不是鼓勵性交易,而是鼓勵性交易能夠使用保險套,以防範愛滋病及其她性病的傳染。
對此,日日春關懷與互助協會秘書長王芳萍指出,衛生署居然在一個規範「罰則」的條文內,加入「鼓勵」使用保險套以減輕刑責的鼓勵性條款,基本上此種修法動作是非常矛盾的。衛生署若想推廣使用保險套,以便控制性病或愛滋病氾濫,首先應在法律上將性工作合法化,目標鎖定性工作者及消費者,以便有效宣導、控管安全的性交易及公共衛生,而不是用這種駝鳥心態來訂定此種「駝鳥條款」。
且從另一方面來看,王芳萍接著表示,在警察查緝性交易的過程中,舉證時必須以保險套作為有效證據;另外,也因現行法律的「罰娼不罰嫖」,非法的性工作者為怕被抓,不會要求客人使用保險套;消費者為求快感,也不會想要使用保險套,在此情況下,此種「鼓勵」性質的修法根本也沒有作用。
她強調,在性工作合法化的情況下,性工作者在沒有其他顧慮之餘,為了自身的健康,也會要求消費者在保護自己的理由下使用保險套,如此才能由雙方的自身意識成功推廣安全性行為。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tw/2002/05/25/350-1307177.htm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台灣立報http://www.lihpao.com/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