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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性/別研究室 資料蒐集整理留存

同性結婚 另外設「法」規範

同性結婚 另外設「法」規範

【1996.11.12  聯合報 薛爾毅/法官(北市) 】

一位男性作家結婚了,另一半也是男的,市長允為「他倆」證婚,因故改由代表致祝詞並贈賀軸「白首偕老,永浴愛河」;其他賓客們也許說了百年好合等吉祥話,但可以肯定不會說「早生貴子」。

同性戀確是古今中外都有,而且不是稀有,更不會瀕臨滅絕。

筆者承審案件時,曾有少婦哭訴離婚說,某天老公有客來訪,她遂攜兒迴避。一覺醒來,未見良人回房,到客廳察看,發現兩個男人竟在擁吻做苟且之事,使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豈止情何以堪,幾乎惡出心來!我這審案的法官,聽罷也為之震慄不已!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列舉了十款可以判決離婚的事由,其中一款是通姦,但是法律上的通姦是兩性的事,同性之間無論如何衹能構成猥褻,而猥褻不足以離婚,我斷然援用一○五二條第二項的概括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判准離婚。我辦異性外遇的離婚案不計其數,總是勸和不勸離,唯獨此案,判離不勸和。現在回想起來,也許是當時的心態並不認同同性戀行為吧!當法官可以有此心態嗎?似是值得檢討。雖然祇有極少數的人類喜歡同性「結婚」,但也應受到尊重。所以為順應社會變遷,往昔認為「有礙公序良俗」的觀念,不妨鬆綁,並予包容,不過必須設計另一套法律來規範,不可適用民法有關男女婚姻的法制;最重要的應是守身如玉,切莫侵犯圈外人或別人的配偶。同性戀婚禮 平常心看待連金順/軍(北縣新莊)大台北都會早已走向多元化、國際化,匯聚了所有文化的精髓於其中,身為一市的大家長,也要有相同理念,又何須如此迴避同性戀婚禮?

我們頻頻呼籲要重視、幫助社會的弱勢團體,卻往往把同志團體摒棄門外,他們同樣需要我們的尊重與鼓勵。希望每個人能多一點認同,多一點平常心,不要把同志視為「異類」,讓同志們能真正站出來呼吸屬於他們自由的空氣!趙雅琴/保險業(高雄市)「同志」一詞不知由誰創立,筆者從小就背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一語,但不知何時,「同志」一詞竟被「收編」為同性戀者之間的稱呼,實在不恰當。祈望媒體在報導時,應加以修正,以正「同志」之名。廝守終生 無須「驚動」社會東部客/公(台東市)一個人感情的愛憎是他個人的事,只要不犯法、不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外界是不便置喙多言。同性戀者真有結婚的必要?同性戀者既然已經選擇了一條與眾不同的道路,又何必還要隨俗辦結婚典禮?如果兩個男人決定要廝守終生,可以用任何不驚動社會的方式表達。結婚最主要是使男女藉此取得了夫妻資格,並使所生的子女確定了身分,而兩個大男人結婚所為何來?既沒有所謂夫妻資格也沒有生育子女問題,兩個人要生活在一起就儘管做吧!也沒有人會去管,又何必要多那「結婚」一舉,何必要去「驚嚇」社會民眾呢?孫晉/備役少將(台北市)同性戀雖然不是常態,但卻是自然形成的現象。如果不讓他(她)們同性相吸,那和不讓異性戀者異性相吸一樣的不合理,一樣的殘忍。

過去思想觀念保守的時代,同性戀受社會的鄙視,乃至壓制,如今社會大眾已慢慢的不那麼歧視,甚至可以認同了。人們大都能同意同性戀者和一般異性戀者一樣,有權同性相戀,有權廝守終生,也應該受到尊敬。若從此角度來看,也許同性戀結不結婚就不是那麼重要了。只是既然同性戀者的婚禮目前仍不具法律效力;舉行與否並不重要,亦無值得鼓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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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 月, 2013 at 2:23 下午